伴随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正式出炉,险企通过粉饰业绩“整容”财务报表的情况将成为过去式。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做了较大修改,并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出台将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准确体现保险公司的真实发展情况。
接轨国际标准IFRS17
新保险合同准则也被业内称为“中国版IFRS17”。IFRS17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针对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特定规则。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如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以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方面的调整为例,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与此相对,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国内而言,2006年财政部以IFRS4为基础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法规作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会计处理的基本准则,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中国版IFRS17”的发布,将意味着后续需要采取与国际一致的会计计量方法,达到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可比、不同地区之间可比、保险企业利润列示更清晰的目的。
“新准则关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
挤出险企业绩“水分”
“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的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问题将迎刃而解。”业内人士解释道。
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
而修订之后,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这对于规范实务中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谢远涛指出,精算假设对于保险产品定价乃至整个产品条线有巨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收入的确认方法的变化、利润的释放方式,都会成为保险公司调整财务报表的重要参考方式。保险公司将签发时间不同的合同合并,得到预想的保险服务业绩,这次的修订也避免了这种情况。同时,再保险合同的处理一直有很多争论点,新准则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招商非银团队亦指出,保险公司营业(保险)收入大幅缩水,因在新准则下,仅确认跟保险服务相关的收入(严格剔除了投资成分),并在公司提供服务的整个期间内逐步确认收入,即收入确认的期间由缴费期变为保险期;利润表结构大幅调整,更清晰地展示公司当期利润的来源,也将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对不同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不同阶段公司策略的效果进行分析,未来的保险公司报表研究将变得更“简单”。
另外,该团队还认为,新保险合同准则可能从后端倒逼险企业务转型,让保险公司重新审视当前负债端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根据不同的战略目标而去开发和设计不同的产品;同时,精算、财务、IT的工作量也将加大。
“分步到位”
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
具体而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而对于各险企应在哪些情况下采用何种衔接方法的问题,谢远涛则认为,对于不同公司而言,采用不同的过渡期调整方法,结果会有所不同,这没有一致的结论。“这里面可能更多的是税收问题,需要税收部门从税收政策角度讨论衔接过渡问题。各个公司可以结合三种方法的具体结果,在税收政策限度内灵活选择方案。”对此,谢远涛如是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