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最新批复,再次圈定了4倍LPR利率红线监管范围。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致电多家小贷公司了解新规对业务的影响,另有一名小贷、典当行业从业者表示,在4倍LPR利率规定出台之后,其所在公司业务量减少了很多,适用范围重新确认是行业重大利好。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认为,利率利好背后,小贷市场洗牌将加速,弱势机构仍将退出。同时,小贷行业整体面临的“融资难”“获客难”“风控难”三难局面,短期内也难以得到解决。
新规明确不受限
小贷公司惜字如金
1月15日,小贷公司等不受4倍LPR限制的消息在业界流传开来。同日,北京商报记者自知情人士处获悉,最高法院近日在回复广东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7类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尽管当前这一司法解释尚未在最高法院官网等公开渠道披露,但也引起了业内的广泛探讨。小贷公司如何看待这一新规?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以借款人身份致电了北京地区十余家小贷公司了解情况,其中多家电话未能拨通。记者注意到,从实际通话情况来看,各小贷公司对于来访电话显得格外谨慎,在6家接听电话的公司中,在反复确认记者身份之后,还有3家表明自己不是小贷公司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在问及具体利率时,其中一家只接受房抵贷的公司业务人员介绍称,“贷款利率是十几个点,具体要根据房产价值、借款数额以及周期来决定”。在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追问是否有高于4倍LPR的情况出现时,对方仅表示,关于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小贷公司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另外一家只接受房抵贷的公司业务人员则表明,此前4倍LPR的规定出炉后,公司调整了借贷利率,当前为15.4%。“我们现在还没有收到利率不受限的新通知,即便是不受限,目前利率也还是15.4%。”剩余一家接受其他自有资产的公司业务人员则表明,公司当前借贷利率为11.6%,不会提高也不会降低。
不过,对于小贷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这一新变动,上述3家小贷公司讳莫如深,不愿多谈并再次询问北京商报记者是否真实借款。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这或与该项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回复广东高院有所关联,其他地区是否适用当前可能并未有更明确的说法。此外,黄大智指出,对于开展借贷业务的机构来说,调整利率并不是一件能仓促决定的事情,尤其对于此前在新规出台时下降利率的公司来说,不可能立刻再将利率调高。“这样容易对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客户流失。”
行业洗牌加剧
弱势机构仍将退出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最高上限,当前即为15.4%,引发了业内对于小贷公司等利润空间的探讨。新的司法解释出炉后,小贷公司还在谨慎“观望”,下游公司业务员则已经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利好。
“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的消息传出来之后,行业内业务员的关注程度也很高,大家开展业务的利润空间更高了。”江苏一名业务员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其所在公司主要围绕汽车金融,为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提供助贷和管理服务。
前述业务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就其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其所在地区部分小贷公司利率当前高于4倍LPR利率,“此前对于小贷公司到底受不受限制,也没有明确说法,有些公司也没有调整利率”。不过,该业务人员表示,在4倍LPR利率规定出台之后,其所在公司业务量明显减少了很多。
“在4倍LPR利率出台之前,小贷公司的运营就已经很艰难了,”前述业务员表示,“小贷公司的客户群大多属于银行过滤之后的次级客户,近年来中小银行业务下沉,小贷公司和银行重叠的业务基本没有优势,在贷后管理方面差距较大。受疫情影响,客户群体质量整体下滑,公司股东投资回报率低。在15.4%的规定出台之后,我们公司很多合作伙伴都已经退出市场了。”
在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合作集群发起人、小微信贷专家嵇少峰看来,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迎来政策利好,利率的弹性恢复能让一部分坚持传统信贷产品的机构生存下来。但在利率利好背后,银行小微信贷市场的下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均在持续加大,弱势机构仍将继续退出。
小贷公司数量连续减少
三难局面待解决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时就曾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小贷公司等机构的尴尬之处即在于其身份的认定,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结果梳理发现,15.4%的标准被提出至今,对于小贷公司与个人借款用户的纠纷,已有多地法院开始采用4倍LPR计算利率,或是在判决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厘清借贷关系是否符合4倍LPR限制要求。
这也意味着,部分地区此前对于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并不认可。嵇少峰认为,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而言,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水平的调整更有长远价值,原来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可能会作用于小贷公司等,其社会地位与公众认知度也会进一步提高,有利于长期的经营。
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前,各地小贷公司存在监管标准不一的情况,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小贷公司数量上也得以体现。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227家。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为8332家,两年内减少1105家。而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经连续20个季度减少。
“机构数量锐减,与行业整体发展情况也密切相关。”黄大智指出,当前,小贷行业整体面临“融资难”“获客难”“风控难”的三难局面,其中,“融资难”随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出炉有所缓解,但即使是放宽了融资渠道和杠杆,普通民营小贷也很难获得来自银行的融资。
黄大智表示,在获客和风控方面,全国小贷公司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银行全面渗透普惠金融领域后,小贷机构很难与银行进行竞争。同时,小贷行业整体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在贷后管理方面缺乏约束力,容易造成坏账。“在4倍LPR规定出来前,小贷行业就已经面临这些问题了,现在明确不受限,也很难在短期内解决这些问题。”
嵇少峰认为,新司法解释对七类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的认定,将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同时为规范地方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民间借贷市场供给的全面萎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通过大力发展小贷公司等持牌地方金融机构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的空白。
黄大智则指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这一回复,具体也要看其他省是否参照执行,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身份,还涉及到不良贷款认定以及处置、税收政策等多方面,可能还需要监管进一步进行认定。“即便是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也意味着小贷行业的监管红线将进一步收紧,过去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将受到监管。在此背景下,本就两极分化的小贷行业分化趋势将进一步扩大,小型机构的退出进程将逐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