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相关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提到要明确覆盖范围、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运行机制和强化组织保障七个方面。
意见明确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覆盖范围,包括药品范围、企业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在药品范围方面,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在企业范围方面,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
在医疗机构范围方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意见提出要完善采购规则。其中,要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
意见还提到要完善配套政策,包括改进结算方式、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和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在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方面,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