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3月29日电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鄂刑终167号)。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书指出,2005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正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华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推进拆迁工作进度、房地产项目周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借款、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单位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573.19145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的575万元巨额财产则上缴国库。宣判后人吴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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