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地球之肾”?聚焦湿地保护法草案

时间:2021-01-21 09:37:09来源:新华网

我国首次专门为保护湿地立法。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什么要专门立法保护湿地?将怎样保护和修复湿地?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

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保护湿地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时介绍,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根据实践中湿地管理情况,水田和人工养殖水域等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适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湿地保护,与水、农地、海洋、森林、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密切相关,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也因此在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但这种间接、零散的规定很难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影响到湿地作为生态空间、生态要素的功能发挥,比如关于湿地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的规定就很少。

他进一步表示,现行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管理都在不同部门,各部门主要侧重单一要素资源功能的发挥,如农业农村部门重视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水利部门重视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生态环境部门重视污染防治,缺乏统筹管理导致湿地保护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针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有利于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杨朝霞说。

明确湿地保护方式,防止不合理利用

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湖北省第一大湖——洪湖是国际重要湿地。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大规模的人工围网养殖,曾经烟波浩渺的洪湖被日渐蚕食,昔日的“浪打浪”一度变成“竿连竿”,过度开发导致生态急剧恶化。直到2016年底当地着手实施拆除围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等一系列措施,近年来洪湖才逐渐重现昔日风采。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我国湿地分布广、类型丰富、面积大,但由于环境污染、过度开荒和围海养殖等,湿地资源曾遭受严重破坏,生态功能严重受损。数据显示,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湿地开垦面积达1000万公顷,沿海滩涂面积削减过半。

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

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

草案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

在湿地修复方面,草案提出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虽然我们省2005年就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保护机制、生态补偿、对破坏行为的界定及惩罚等方面规定仍不够清晰。此次专门立法,将对湿地保护提供科学、权威依据,相信我们的工作会做得更加专业、精准。”湖南省林业局湿地保护中心副主任李婷婷说。

强化检查监督,推动湿地保护落地生效

草案明确了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草案依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在湿地管理、保护、修复等各章具体条款中,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理顺湿地管理体制,处理好统一监督和分部门管理的关系,有利于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湿地保护工作。”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

草案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等作出规定,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检查与监督,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草案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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