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一公租房发生一起人伦悲剧,一名21岁的男子因买房钱发生的争吵,竟残忍地用提前购买藏于床下的棒球棍砸死亲生父亲。
2月3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案被告人本有着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令人同情的人生经历;却在父亲作出对过去的弥补时,作出弑父行为。公诉人表示,该被告人“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野蛮任性付出沉重的代价。
发生争吵,父亲被亲生儿子砸死在房门口
2020年5月27日晚上9点多,田甫从外面回到自己与儿子田小宁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的住处。田甫是一名跑货运的司机,这里是他申请的一套公租房,2020年,田小宁也搬来和他一同居住。田甫可能没有想到,一场灾祸即将到来。
发现房门反锁,田甫敲了一会门,大喊儿子的名字。而此时,屋内的田小宁从自己的床下拿出一根三天前从网上买来的金属棒球棍,握在手中,然后打开了房门。
“我一直把棒球棍拿在手上,因为我知道他会找我麻烦,他经常无缘无故找我吵架,我听他敲门就已经生气了!” 在后来供诉中,田小宁这样描述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
田小宁供诉称,开门后两个人很快为田甫答应攒钱给他买房子的事吵了起来,“他说已经给了我2万元,我说才拿到9000元,我们就为了这个钱的事情争吵了1分半左右”。田小宁说,自己当时很亢奋也很生气,一时冲动,就用拿在手中的棒球棍,朝父亲的头部左侧挥了下去。
田小宁出手很重,田甫挨了一棍就倒了下去,他并没有停手,而是又打了好几下。 一位目击此事的邻居回忆,当时听见“砰砰砰”的声响,声音很大,邻居说,田小宁是“拿着棍子举过头顶,从上往下打的”。另一位邻居看到,田甫被打后躺在墙角一动不动,耳朵里流了很多血,地上墙面也都是血。
看到父亲脑袋下面冒出血来,田小宁才觉得出事了,于是停手。然后,他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几位邻居也拨打了110和120。
田甫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年仅49岁,经法医鉴定,符合遭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年未尽抚养义务,现在让儿子睡卧室自己睡阳台
在这起人伦悲剧背后,是这对父子之间长期复杂的关系。
田小宁作案时21岁,他5岁时父母离异。在法庭上,他说自己听外公外婆讲过,父母离婚的原因是父亲喜欢喝酒,怀疑母亲出轨,经常对母亲实施家暴。
父母离婚后,田小宁先是随姑妈生活了两年,然后又跟外公外婆一起生活至初中毕业,再之后,又在母亲、姨妈、外公外婆家轮流住过几年。他表示,自己的抚养权虽归父亲所有,但长期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自己对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一直心有怨言。
田小宁说,在和外公外婆生活期间,父亲只看过他几次。初中时他曾患抑郁症住了7天院,得病原因是初二开始成绩一直不好,直到快毕业了压力很大,不知道以后怎么办。
在案发一年多以前,田小宁就没有再工作了,为了节省房租,他在2020年搬到了父亲的住处。田甫每个星期给他200元生活费,后来经过商量,还答应存钱给他买房。
根据邻居证言和田小宁的供诉,虽然住到了一起,但父子两人的关系一直很紧张。
田小宁则称父亲经常骂他,还威胁他。他辩称之前发生冲突并不是为了要钱,因为“除了200元的吃饭钱,其他钱是要不到的,知道他不会给。”他对父亲颇有怨言:“(一起住后)两个春节他都自己出去不管我,我只能在家里吃白粥和面条……”
而公诉人则在法庭上指出一个细节:田甫把这套房屋的卧室让给田小宁居住,自己却睡在阳台。
父亲是否构成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法庭辩论激烈
庭审中,田小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的辩论较为激烈。
辩护人提出,证据显示,被害人田甫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夫妻相处方面的过错,是诱发田小宁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因此对田小宁的罪行评价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田甫的过错属于刑法中的过错,不仅违背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而且存在家庭暴力的嫌疑。结合证人证言,不排除被害人酒后辱骂田小宁,从而刺激诱发其挥棍击打父亲头部的可能性。
结合其他辩护意见,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公诉人则表示,被害人田甫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关于田甫与妻子的婚姻矛盾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已经过去多年真实性无法考证,且与本案无关。即使田甫有言语上辱骂的行为,也并不足以对田小宁的法益造成什么损害。
公诉人还指出,根据在案证据以及田小宁的供述,田甫在同住期间从来没有殴打过田小宁,况且田小宁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果觉得田甫的辱骂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完全可以选择搬离田甫的住处,避免矛盾。
“田小宁作为一个青壮年,完全可以去依靠自己的双手去自食其力!”公诉人说。
在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时,田甫的二哥表示他们兄弟姐妹在一起商量后,希望能够对田小宁从轻处罚,不需要赔偿,希望可以保住田小宁的命。开庭前,辩护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
公诉人给出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
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环节,特别指出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引发的思考。
公诉人表示,“本案被告人田小宁本有着值得人同情的童年,自小家庭破碎,未能在父母的关爱下成长,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经济上也比较拮据,其父田甫在其成年之后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生而不养对田小宁的成长确实存在亏欠。正因如此,在田小宁与田甫共同生活期间,田甫的一系列举动可以说处处体现了老父亲对儿子的宠溺和对过去的弥补。而田小宁不仅不知感恩,不能正确地处理与生父之间的关系,还仍心怀怨恨,好吃懒做,认为父亲就是欠他的,多次与父亲发生争执,案发当天下手很辣,弑父恶行有悖人伦,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野蛮任性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最后陈述关节,田小宁突然提出,希望能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因为“当时在做一项检查的时候,没有按照医生的要求做”。
主审法官随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表示,本案中对于田小宁的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以及资质的,做出的鉴定结果也是真实有效的,公诉人认为对于其提出的重新鉴定诉求应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田小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田小宁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公诉人给出了对田小宁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
因本案案情重大,将择日进行宣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