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背离奋斗精神 劳动法学者呼吁重新定义工作时间

时间:2021-03-11 09:41:02来源:央视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得到众多网友赞同,冲上微博热搜首位。

“这种工作制度是已经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其实是被完全禁止的。”李国华表示,较之加班现象的广泛性,其在某些行业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是最为人诟病、最具危害性的,应当引起足够关注。“‘996’既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看。”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城镇就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的最高值出现在2010年,达到47个小时,超出标准工时7个小时,距离增加一个工作日仅差1小时。2011年和2015年平均工作时间分别出现过两次回落,但此后均呈现逐年上涨态势。

央视网记者梳理后发现,近年来,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时的最低值出现在疫情时期。2020年3月,国家统计局在数据报告中指出:“2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2小时,比1月份减少6.5小时。”而到2020年11月,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46.9小时,距离历史最高值仅一步之遥。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工时最长的五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出乎大多数人预料的是,2018年频繁因为“996”话题进入公众视野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工时仅为43.8小时,相比于2012年还有较大的降幅。

农、林、牧、渔业是唯一周平均工时小于40个小时的行业。耐人寻味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央视网记者就此现象采访了两位劳动法领域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

“劳动立法、执法现状并不是特别理想”

班小辉:“996”的事情前几年就有,但每过一段时间会再次引起别人关注,也就说明目前的劳动立法、执法现状并不是特别理想,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王天玉:劳动的多元性、灵活性,包括一定程度上劳动者的自主性,都使得整个工作时间认定的模式越来越复杂。标准工时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合同变更法律的基本规定,但是这种强制性效力由于缺乏一个很好的保障机制——用人单位超过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所以使得这样一个强制性标准也在事实当中没办法落实。再加上《劳动法》落实执行也有它的缺点,这两方面因素导致了有些行业工时制度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

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全行业“996”,在哪个公司干没有多大区别。我们设了几道防线,《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前面两道防线守不住,不能指望第三道,就变成现在这个结果。

“在违法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者工资收入与生活水平的和谐”

班小辉:目前有一个现象是有些公司把基础工资定得很低,加班工资往往构成员工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在违法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者工资收入与生活水平的和谐。

一种是工资构成的设计,一种是举证责任问题。实际上,到劳动仲裁,把劳动者的工资和他能够取证的工作时间加在一起计算,如果他的基本工资没有低于具体工资标准,这个时候法院可能不会去判。

王天玉:很多行业不再是工厂制,没办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而现在又缺乏议价机制,定价权完全捏在用人单位手里面。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识还有一定的欠缺”

班小辉:随着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工作时间制度设计需要随之弹性化,应该加快完善特殊工时制度,以适应不同类型的雇员,而不是都使用标准工作时间,否则会造成执法的困境。同时,我们还应当关注到网络技术下工作时间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侵占。社交软件的存在,让用人单位即使在下班后也可以随时给员工派发工作任务,使得工作状态可能在家中继续延续。所以,既要加快对工作时间弹性化的立法设计,又要加强对数字技术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王天玉:怎么定义和分类工作时间,这是一个很基本的问题。大量的行业已经不是朝九晚五的工作模式,不是以前工厂制流水线化的标准工作时间了。现有的法律文本确实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了。

我们在原理层面,对于工作时间的认识还有一定的欠缺。比如,医生的值班时间,这个算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很多地方不算工作时间。因为不是正常工作的劳动强度,但是事实上这个人在不在工作?这些基本的原理性的内容还没有解决。

所以,我提出了“劳动解放说”,一个人可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状态是劳动解放,而只要没有处在可以自由支配的状态就是在工作。当然,要区分正常劳动强度和非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时间,对应不同的劳动报酬。

“某种程度上存在一种执法的妥协性”

班小辉:与我国庞大的就业市场相比,目前劳动监察的行政队伍配比相对不足,执法力量匮乏,但是劳动监察的事项和职能范围在实践中却在不断扩大,导致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实现全面有效的执法。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受制于地方的行政管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实现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目标,可能会对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进行干预。

王天玉:现在劳动领域里有大量其他的更严峻的问题,还需要劳动行政执法监察的力量去应对。比如,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安全生产的问题,这些和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相关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限的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量,怎么可能去大范围地查一个行业的工作时间?

劳动行政监察执法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机制,而另外一种由下而上的机制叫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现在的主要争议是以加班为主的,加班要的是什么?是加班工资。在前期,企业一直处在不遵守《劳动法》的状态,员工基本上都是在发生争议或者离职的时候才提出来,之前的工作时间一直处于失控的状态。所以不论是自上而下的机制,还是自下而上的机制,对于工作时间的控制都没有发挥作用。

“因为加班成本不够高,才让大家全加班”

班小辉:虽然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是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导致加班成本不足以遏制过度加班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较低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导致加班费的总额并不高。甚至在有些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较低的基本工资,劳动者不得不依靠超长的加班,才能获得看似合理的月收入。

王天玉:第一,加班工资能不能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至少没有那么乐观。第二,即便已经有这么高的加班成本,很多行业还是在加班。我觉得是因为加班成本不够高,才让大家全加班。

如果加班成本足够高,一个人通过劳动仲裁拿到一大笔加班费,大家看到了,都通过这种方式维权,还会有这么严重的加班吗?甚至我在想,如果像税制一样,差额累进,加班时间越长,加班工资标准越高,还会有这么严重的“996”吗?

“对奋斗和幸福成功的定义,不能由私营企业主进行”

班小辉:这是我们国家现阶段的一个发展特征,因为我们要超速发展,每个环节都在超速发展,可能需要每个员工都付出更多。

但是,劳动法为什么要对工作时间做限制?因为立法者认识到如果不对劳动者休息权加以合理保障,不仅会损害劳动者个人人身权益,也会对整个社会劳动力的发展造成损害,过劳死的频繁事例已经是个警训,对于过度加班的现象,我们必须严格加以规范。

要改变这种境况,需要各方力量加以配合。立法者需要加快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进程,劳动监察部门应对超时加班重点行业加强执法,劳动仲裁和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加班工资计算的合理性问题。此外,国家需要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议价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定额、加班加点工资等问题上有合理的话语权。

王天玉:“996”是一个生态恶化的结果,定价权被一方垄断了。我们对奋斗和幸福成功的定义,不能由私营企业主进行。既要反对超常加班,也要反对职场PUA。

首先界定工作时间,分类更科学一点,为了应对劳动灵活化的趋势,还可以分季度规定加班时间,同时要提高违法成本。只有这两方面同时做,才能倒逼企业进入到相应的分类里,使它形成规范化的状态。

改变是一个系统工程,方方面面都要搭建起来,每一道防线都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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