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消息:分手后“恋爱红包”能否要回

时间:2022-08-18 09:57:40来源:天水日报


(资料图)

分手后“恋爱红包”能否要回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恋爱期间,部分男女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但在分手之后,不少情侣追要财物,甚至还有些对簿公堂。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刘某(男子)和王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和支付宝上有大量的红包和现金转账往来,数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其中有很多是“520”“1314”等数额。2019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分手后,刘某向王某索要转账未果,遂向平南法庭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刘某提交了转账截图,王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刘某转账的截图,认为两人互有转账,应该互相折抵,不同意向刘某还钱。庭审前,法官向刘某解释,刘某给王某的转账多有520元、1314元等具有示爱寓意的数额,且转账后多有“我爱你”等附言或备注,这些数额在情人节、七夕节、对方生日当天发出,是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正常的意愿表达,应当认定为赠与,刘某无权索要。至于其他的大额转账,因王某予以认可,有借贷合意,可以认定为借款。同理,王某给刘某的转账,也应该扣除因培养感情而赠与的红包或转账,以及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所进行的小额红包。

在法庭庭前调解下,两人同意将大额转账进行折抵,最终达成王某归还刘某借款20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双方恋爱期间,通过红包转账向另一方转款,均系其自愿行为。如520元、1314元等部分转账金额包含特殊含义,可合理推知为刘某向王某赠与合理范围内财物的行为,是其为巩固发展双方恋情的方式之一。”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晨曦表示,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时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者赠送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可能需偿还。

赵晨曦提醒,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法律内涵更接近于朋友关系,男女双方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保留相应的证据,即使碍于情面,维护感情需要而无法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收条等书面证据,也应该对红包和转账进行附言备注,以减少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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