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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本月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日甘肃网12月5日讯据兰州日报报道 修订后的《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条例》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条例》规定,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条例》明确,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条例》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条例》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