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一男子伪造国家公文挪用财政专项资金81万 被判9个月

时间:2017-07-10 11:48:54来源:中国网

近日,记者从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获悉,宝丰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吴安文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套取省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万元,其中81万元挪作他用,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判决书显示,宝丰县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安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宝丰县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又名宝丰县演艺集团,于2007年11月份注册成立,吴安文任监事。2010年3月22日,吴安文任宝丰县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1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了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并制定了《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上报2009年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2008年11月,宝丰县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申报了“宝丰县魔术欢乐谷”项目,吴安文在明知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剪切、复制、粘贴的方法,分别伪造了该项目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宝丰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宝丰县魔术欢乐谷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的宝发改社会(2008)76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申报材料。吴安文将上述申报材料通过宝丰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逐级上报后,该项目通过了审批。

2010年5月18日,宝丰县财政局将15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拨付到宝丰县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账户上,吴安文按照宝丰县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管委会的决定分得其中的81万元,并将该81万元投入到自己租用经营的魔术大观园项目上。

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安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宝丰县魔术欢乐谷项目经理张永红告诉记者,在2008年时,为响应省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政策要求,为了把宝丰县魔术文化之乡品牌做大做强,夫妇二人向当地文化局及发改委申请立项,在宝丰县魔术发源地赵庄乡娄庄村北投资建设宝丰魔术文化城,大力发展宝丰县魔术文化产业,该项目计化投资600余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加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获批后,宝丰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找到自己商量,想利用该项目向省发改委申请省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当时二人同意了吴某的想法。

建设该项目缺少资金,自家的房屋也被抵押,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130多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由于财政扶持资金未及时到位,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后来,找到吴某咨询省级财政及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吴某称资金一直没被批下来,经向相关部门了解,回复称申请的专项资金早已经获批,并已拨付给了宝丰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账户;查询发现吴某变更了项目名称,把宝丰魔术文化城变更为宝丰魔术欢乐谷项目;经宝丰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主持协调,把原投资建设的宝丰魔术文化城变更为宝丰魔术欢乐谷项目,吴某把省级财政扶持的150万现金其中的69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剩余的81万元,被吴某挪作他用。

项目资金被挪用,导致该重点项目停工建设,成了烂尾工程,自己也因承建该项目,家中唯一的房屋被法院低价拍卖执行,多年的魔术文化传承人也将成了“流浪”之人。

由于自己不断的向纪检部门举报反映专项资金被挪用,引起了领导对此事的关注,涉案的几个主要人员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后经了解,涉案人吴某挪用81万财政资金被法院以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掩盖了吴某的诈骗、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罪名,挪用的专项资金也没有被追缴。

宝丰县财政局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5月,宝丰县演艺公司以业主单位将宝丰县魔术欢乐谷项目上报省发改委,申请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9年7月经河南省发改委核准,省财政拨付宝丰县魔术欢乐谷项目资金150万元,2010年5月宝丰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150万元,拨付业主单位宝丰县演艺公司,专账核算。2010年6月宝丰县演艺公司拨付宝丰县魔术欢乐谷10万主要用于舞台装饰,剩余的款项用于了演艺公司的租金及音响、服装等。截止2010年9月份,演艺公司账上结余资金901046.15元。意见和建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该项目资金于2009年7月县财政已拨付到位,建议业主单位和项目单位尽快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另据记者获悉,原宝丰县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管委会书记赵二成在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监督等环节工作失职失责,导致该专项资金未起到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作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损害,在2016年7月26日被平顶山市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武世友)

关键词: 平顶山 专项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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