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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张先生的爷爷早逝,父亲先于奶奶去世,8年前奶奶去世后遗产应由张先生代位继承,不过因张先生无法提供爷爷和父亲的死亡证明,致使代位继承遗产搁置多年。
9月8日,澎湃新闻从南京公证处获悉,该处公证员历经数月调查,终于查实了张先生的爷爷和父亲的死亡情况,并于近日顺利为张先生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张先生的奶奶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张先生的父亲拉扯大。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张先生的父亲到外地农村“插队落户”,期间生下张先生,在张先生三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奶奶2014年离世后留下了南京的一处房产,张先生曾于2017年前往相关部门咨询房产继承事宜。在办理的过程中张先生遇到了困难,原因是爷爷及父亲均在外地去世且年代较为久远,张先生尝试各种办法依然很难查找到他们的死亡证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等,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继承人死亡,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即代位继承。而张先生的奶奶没有其他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张先生继承,由于没有爷爷和父亲的死亡证明,上述房产继承的事情一直搁置至今。
今年初,张先生再次到南京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公证员在与张先生充分沟通并了解情况后表示,无法查找到死亡证明不代表继承公证不能办理,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针对张先生家里情况,公证员先请张先生提供爷爷和父亲的墓碑照片;随后公证员查阅了张先生奶奶和母亲的人事档案,调取了张先生的家庭户籍资料;公证员还走访了张先生的亲属,并获取了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最终,公证员在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并经核实后,查实了张先生爷爷及父亲的死亡情况,于近日顺利为其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
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徐进告诉澎湃新闻,“死亡证明”一是为了证明死亡事实,二是为了确定死亡时间。本案中,张先生能够代位继承奶奶的遗产,恰恰是基于父亲先于奶奶死亡的事实。此时,张先生父亲的死亡证明便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作为“死亡证明”?徐进介绍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作“死亡证明”使用: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载有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信息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当继承案件中死者去世距今久远、户籍变迁频繁,当事人较难取得死亡证明材料,此时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其他相关材料:①调阅被继承人生前的人事档案;②前往死者的墓地实地拍照取证,核实安葬情况;③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具体如从相关知情人处获取证人证言,前往死者的生前所在单位、住所地等基层组织进行核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