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租房谁继续租住?双方意见不一,深圳市住建局回复

时间:2020-10-12 11:25:38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深圳市民曾女士向南都反映,其与前夫离婚后,前夫一直占住在自己申请的公租房内。而其前夫童先生却认为,自己是公租房的共同申请人,曾女士是未经协商变更了承租信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离婚后公租房谁继续承租?双方意见不一

曾女士告诉记者,2011年,其与童先生结婚,两人都属于再婚。2012年,曾女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公租房,并于2013年与童先生一同入住位于龙华区龙悦居三期的公租房。曾女士的孙子也在该小区附近的玉龙小学就读。

2017年7月,两人因争吵分居,曾女士另行租住在龙华区白石村。2020年6月,两人离婚。7月,曾女士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申请将该房屋承租信息更改为其个人并获通过,童先生被撤离共同申请人。但至今童先生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曾女士则依旧租住在外。曾女士希望,童先生能尽快搬离,以便自己入住该房屋。

但对于目前房屋承租信息变更结果,童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三年一签,最近一次签约在2019年,他仍有居住权。同时他提到,当时申请公租房时,自己是共同申请人。现曾女士没有和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申请了变更,此次变更侵害了他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权利。

童先生希望能和曾女士就此事再做协商。他提出的诉求是,自己能继续租住在该房屋内,同时每月为曾女士补齐租房差价,一直到曾女士有新的房子。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该公租房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和街道妇联此前已积极介入调解,现仍在努力协调双方沟通中。

市住建局:女方是申请人及承租人,婚姻信息已变更

此次承租变更是否有效?这个房子谁可继续承租?9月29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住建局。9月30日,市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曾女士是该公租房的申请人及承租人(合同乙方)。该局已据相关规定受理并同意了曾女士作为申请人的个人婚姻信息变更申请。

据市住建局,2013年,曾女士作为申请人与配偶童先生通过公开选房方式承租前述住房,并由曾女士作为承租人(合同乙方)与该局签订租赁合同,该房现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9月9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该房申请人曾女士提供的法院离婚判决,该局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并同意了曾女士作为申请人的个人婚姻信息变更申请。

关于公租房承租家庭离异后租住问题,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公租房的居住人应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承租人入住后离异的,其前配偶的搬离时间,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童先生离异后,如存在住房困难,可另行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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