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西安市发改委官方发布,为了贯彻落实2019年9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发改委会同西安市住建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及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新办法》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前期调研、成本调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会商、维稳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由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住建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停车服务费降低50%
《新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调整为室内停车场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两个类别,并明确室内停车场类别标准。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停车服务费调整为60元/车位·月。
调整前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收费标准比较。(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据悉,西安市现行停车服务费标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7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位,群众对停车服务费过高的问题意见较大。
调整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室内一类降低46.7%,二类降低53.8%,露天降低25%,停车服务费标准在全国7个实行政府指导价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
同时,为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根据征求意见中群众意见,室内临时停车一类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5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由原8小时为一次4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等。露天临时停车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66.5万车主每年将少交费5.59亿
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召开“交通优化提升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87万辆,位居全国第7。
根据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发布的西安市三环内停车资源分布图和调查结果显示,从调查数据来看,西安三环内各类停车场13798个,车位超过108万个,公共停车位只占总体量的16%。和西安市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停车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其中,居住小区停车场4419个,占总体32%,停车位665195个,占总体62%。
以66.5万辆私家车为例,按照目前小区“停车服务费”80元/车位·月最高收费标准计算,每辆车将少交70元/月·车,一年将少交840元/车,每年66.5万车主将少交5.59亿。
物业费涨了
根据《新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对应的收费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据了解,西安市现行基础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二级1.20元,三级0.90元,等外0.70元;多层一级0.45元,二级0.40元,三级0.35元,等外0.30元(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可上浮40%;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
调整后,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位。
《新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结合本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等情况,在政府指导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约定本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以某高层一级物业小区的100平米住宅为例,调价后实行一费制,物业费标准均为2.2元/㎡·月,每月需缴纳220元,比现行物业费涨价0.2元/㎡·月,每月约涨价20元,每年约多交240元。
装修垃圾清运收费可协商确定
《新办法》明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业主自行清运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西安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业主应当按照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的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公示或违规处置业主公共收益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向住建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