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将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规自委对此作出权威解读,梳理出五大关键词。新规提出,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和乡村的“有证”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关键词1 政府领导
更突出区政府的领导作用
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统筹领导作用。
规定提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各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发生跨街乡管辖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在违法建设拆除后,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对拆除违法建设后的腾退用地依法进行管理。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今后各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更加全面有力。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机关、有关部门在打击违法建设、加强执法联动上的监督考核将常态化。对拆除违法建设后腾退土地的有效管理上将着力加强。
关键词2 执法下沉
城管查处职权下沉街乡镇
优化违法建设执法体制是本次修订工作的核心任务。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对已建成违法建设,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以前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和其他规划文件的城镇违法建设,今后将转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关键词3 优化分工
违建按片管理更清晰
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分是优化本市执法体制的重中之重,也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授权市政府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法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和乡村的“有证”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违法建设。
关键词4 机制保障
健全执法联动协调机制
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巡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发现和报告作用。特别是新增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发现和报告责任。
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要予以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劝阻并报告。
关键词5 标准细化
保障全市执法裁量标准统一
执法权下沉街乡后,为加强和指导基层依法行政,保障全市执法裁量标准统一,新规细化了违法建设查处基准,补充完善了执法操作关键环节,如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对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设建筑面积、以及违法建设当事人拆违费用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进行了细化,对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租金收入的认定方式、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执法机关的行为规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