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近日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据法院通报,2014年,张某将名下一套房子租赁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15年,每年租金2万元,每年6月交清。拖欠租金一个月后,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自2018年7月起,李某开始拖欠租金。2019年,张某起诉,李某当时没有到庭,通过法官调解,李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承诺过一段时间后交清欠款,但是过了约定期限,还是没交。
去年,张某再次起诉,这次法院也联系不上李某了。李某已离开租住的房屋,但留下了很多个人物品。法院在穷尽送达手段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依法向李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李某依然未按公告传唤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到庭应诉。2021年1月4日,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李某在租赁张某的房屋内外存放有衣物、被褥、生活用品、餐具、办公家具、家用电器等其他物品。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20年12月25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房屋租金四万九千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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