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何某等20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等人受他人雇佣,利用船只先后多次将未经边检及海关检验检疫的“冻品”走私运输至指定地点。
2020年4月13日,上述船只未向温州市海事局报告而进港停泊在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5号码头,因船舶搁浅损坏,集装箱未能及时卸货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涉案船只上被查获的集装箱内“冻品”共重487余吨,系牛肉、牛内脏等肉类“冻品”,标识产地为印度、阿根廷等国家,均未经海关正常检验检疫。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印度、阿根廷属于口蹄疫的疫区,按照规定“不得进口;且禁止流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等20人逃避海关监管,结伙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境提供运输、保管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鉴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具体案情,判处何某等1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6万元不等,判处其余2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