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迁没有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有哪些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的私搭乱建,农村和城市均有大量此种房屋;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没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在现有宅基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基础上擅自加盖的建筑物;
5、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不当获取补偿利益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是以什么程序来认定的
第一步:调查取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就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建造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步:责令限期整改
对没有违法用地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改正违法状态,交纳罚款后可补办证件。
对于涉及违法用地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若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步:作出书面催告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无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第四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五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在实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最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