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二是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该负责人强调。
记者注意到,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的统一。
此外,《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作出区分,要求评议专家组应针对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调考察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党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况。
在完善评估程序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专家人数、表决比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对具体结果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
“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该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办法》还将实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方面,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相关规定呼应,对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中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学位授权点“逃避”评估。另一方面,明确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等其他政策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