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今年1至9月,共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5154人,同比上升66.2%。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974人,非法狩猎罪3769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00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131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73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该类犯罪的趋势和特点有以下几项:
一是案件数量增多且罪名相对集中。从前三季度情况看,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增长趋势明显。其中,第一季度起诉2181人,第二季度起诉5235人,第三季度起诉7738人。从罪名看,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前三季度起诉这三类犯罪人数占整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人数的90.7%。
二是犯罪地域较广。从犯罪发生地分布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全国各地均有发生。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集中在重庆、四川、江苏等长江流域省份,非法狩猎罪主要集中在湖南、吉林、江西等内陆省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省份。
三是涉案野生动物范围广。从司法办案情况看,此类案件的犯罪对象有活体、死体,也有动物制品。有虎皮、犀牛角、穿山甲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白腹锦鸡、猕猴、岩羊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还有画眉、麻雀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四是犯罪交易场所趋网络化。随着电商、微商平台以及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逐步成为野生动物地下交易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一些网店披着合法外衣,私下销售鹦鹉、黄金蟒等违禁野生动物及制品,还有商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野生动物销售信息等。如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购买象牙制品,对方通过快递发货,收货地址选择公共场所的快递代收点,收件人为虚构的假名。
五是犯罪模式逐渐产业化。犯罪分子在猎捕野生动物后,将其贩卖到农贸市场、野味餐馆,有些案件出现跨区域交易,形成固定的“猎捕—销售—运输”产业链条。特别是随着“异宠”热流行,一些人出于猎奇心理或“收藏爱好”,购买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用于欣赏或饲养。涉案人员既有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的走私商、进口商、源头经销商、分销商,也有串联上下家抽佣渔利的中介、代理人,以及单纯的“异宠”爱好者,形成庞大的地下交易网络。如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异宠”案,涉案动物达615只,售向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析了该类犯罪数量增多的原因:
一是打击力度增大。今年以来,执法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切实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开展一系列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非法利益诱惑。高利润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利益,把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作为职业,长期从事非法交易。甚至有犯罪分子“巧借”社会职业,谋取非法利益。如,福建省长兴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系个体水族馆老板,借助水族馆运营做掩护,通过金鱼等物品交换的方式,从他人手中换购珍稀动物猪鼻龟。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该类犯罪上升也反映了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有的人尚未转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陈旧观念,对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如,在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犯罪嫌疑人猎捕高山兀鹫长达十几年,数量上百只,却不知道高山兀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年1至9月,检察机关对于该类犯罪重拳出击:
一是坚持从严从快惩治。对构成犯罪,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坚决打击。特别是严惩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形成强大威慑。强化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等各环节打击力度,突出对物流运输、交易场所、“野味馆”等的查控。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预防功能。
二是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查处涉野生动物案件的监督力度,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迁徙地、栖息地等区域,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