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在江苏无锡,蒋某为发泄不良情绪,去年11月先后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11月19日,记者来到事发的无锡某小区28号楼。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肇事者蒋某家住在该楼6层,因为工作上不顺心,他先后在2019年11月19日和27、28日晚,三次从18楼的楼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在第三次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归案后,蒋某对自己三次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四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法出台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言而喻。那么,这样的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呢?
从民事法律层面上来说,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拟对高空抛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的新一轮征求意见已经于日前结束。
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法律层面有跟进,也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