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河南新乡许女士因“怀孕期间无法做胸透被拒录用,起诉当地文教体卫局”一案在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许女士称,2019年,她参加新乡平原示范区教师招聘体检时,因怀孕没做胸透检查,最终没被录取。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则表示,是许女士体检报告不完整。
在多次反馈无果后,许女士便决定起诉区文教体卫局和社保局。
笔试第二、面试第一却未被录用
有关单位:体检报告不完整
去年7月,来自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的许女士,参加了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文教体卫局联合组织的第二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最终,许女士以笔试第二、面试第一的成绩进入了招聘的体检环节 ,以为能顺利入职的她却没想到在体检环节出了问题。
许女士在8月份统一体检时,已有六个月左右的身孕,体检医生提醒她不能做胸透射线检查。在得到文教体卫局带队老师的许可后,许女士和同批次其他几名孕妇就放弃了胸透检查。没想到最后在招录时,自己和其他几名孕妇都没被录用。询问招生工作人员后, 对方表示因为体检报告不完整才拒绝录用。
给许女士这一批考生做体检的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体检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告知与提供体检,用人单位的要求他们不清楚。
体检人员: 不是说你们怀孕了吗?怀孕了怎么做?你们体检过不过不是我们说了算,我们只是提供体检,过不过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怀孕的可能都不做,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不愿意,我们就不管那么多了。
当地教育部门:孕妇无法达到急需上岗要求
随后许女士等人又到当地教育部门反映,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曹姓局长对他们表示,这批教师急需上岗,孕妇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曹局长: 招录人员要求有一个完整的体检报告,对我们来说考生是合格的,至于到底是啥原因医院不给你做或者你自己不做,这都是你们自己的事,跟我们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因为怀孕拒绝。
另外,怀孕的群体太敏感了,我们现在急需老师,你还没有来上班就马上临产了,上班之后马上休产假,让我们的学生咋办?只能说你遇到了特殊情况,把特殊情况处理以后,咱们还有机会,我们还要招老师呢。
心有不甘的许女士9月份在领导留言板上写道,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表明孕妇不能入职,她认为是在歧视女性。不久留言板回复称,根据招聘公告,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网显示,2020年8月7日发布的新一批《平原示范区2020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体检及考察通知》中明确提到,受孕者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并登记,勿做X光检查,但此条款在2019年的招聘通知中并未出现。
记者多次尝试与上述两局工作人员沟通,但电话均未接通。
许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记者表示,以往孕妇报考国家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等部门时,体检通知中都会有一套规范做法的描述。
钟律师: 2009年国家公务员局有专门的文件,专门针对报考公务员的怀孕考生如何进行体检的一个复函。按照合法的做法是暂缓体检,等你生完孩子之后符合条件了,做放射性的胸透不再产生直接的明显损害了,再去做胸透,做完之后如果体检报告合格,那就录用你。
对于这样的结果,许女士并不满意,今年11月,许女士和家人向原阳县法院递交了起诉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中,许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撤销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决定;依法作出录用原告的决定。12月11日上午,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可以以侵权为由发起民事诉讼
是否涉及就业歧视要靠法院裁判
11日当天,许女士的代理律师钟兰安向记者表示,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在法庭上态度坚决,恳请法院驳回许女士的起诉,法院未当庭宣判。 该局在法庭答辩称,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而属于民事争议,认为许女士将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按照行政范畴诉诸法律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对此,钟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钟律师: 许女士还没有和文教体卫局签署教师聘用协议,他们并没有做协议的约束,所以不可能以协议为由提起所谓的劳动仲裁,这个案件就属于行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具体的行政机关,也就是两个被告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就是不予录用。对原告来说,她是这个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利提出行政诉讼。
但在资深劳动法专家左祥琦看来,当事人和聘用单位没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所以可以以侵权为由发起民事诉讼。
左祥琦: 她现在没有被招进来,招聘单位和个人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建立聘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它其实就是一个侵权的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就是享受平等的就业权。所以招聘单位是不是没有保障平等就业权,如果没有保障就可以告你,当然这是民事诉讼。
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还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过了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对此钟律师表示,在这一年中发生了新冠肺炎和原告分娩,都属于不可抗力,应该扣除4个月的时间,因此没有超过期限。
钟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只是超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扣除特殊时期的四个多月,完全符合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之内的。所以说关于所谓的不在起诉期间,我们认为是没有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也就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最后,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许女士的行为不违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对此,资深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认为,此案是否涉及到法律中的就业歧视还要靠法院裁判。
左祥琦: 国家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这三部法典都有相关条款,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能有4种歧视。第一就是性别歧视,但是现在的问题,体检不合格算不算歧视?这个不好说。因为这个案子到底怎么着,可能得法院判。
截至发稿时,法庭未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有关案件进展,记者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