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打暑假工在宾馆坠楼,父母起诉索赔百万:女儿曾抱怨工作苦、住宿差

时间:2020-12-28 14:55:40来源:环球网

7月9日清晨,20岁的娟娟(化名)被发现在湖南道县一宾馆门口,经鉴定符合自杀。

娟娟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趁着暑假特地来湖南道县打暑假工,通过应聘给中小学生补习英语,却在来到道县的第四天选择自杀。

近日,娟娟父母将开办补习班的公司负责人和宾馆老板诉至道县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女大学生打暑假工发现当地条件差心生抱怨

娟娟原本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2020年6月底,娟娟有意参加暑假实践活动,遂参加了一家名为投桃报李的公司组织的面试,被聘为该公司暑期补习班的培训老师。

投桃报李公司的一名老板姓冷,2019年10月,冷某来到道县一家幼儿园,找到园长协商办补习班事宜,2019年10月31日,冷某与李某投资成立了投桃报李公司。

娟娟通过面试后,被分到了李某欣的教学团队,需要在2020年7月10日赶到湖南省道县开班培训班。

女儿远赴湖南道县打暑假工,娟娟的父亲并不同意。但娟娟非常有主见,娟娟放暑假没有回家,学校宿舍又只能住至7月5日,她决定提前来道县。

2020年7月6日凌晨,娟娟与李某欣从南昌乘坐K1557列车于早上8时许到达永州,并从永州与他人拼车来到道县县城,又从道县县城乘坐客运班车于下午16时许到达道县桥头镇。

娟娟没料到,转辗一天才到达道县,接下来几天的经历,却和她想象中的完全不一样。

娟娟和李某欣到达桥头幼儿园时,幼儿园还没有放学,两人遂自己在镇上寻找出租房。因没有找到房子,两人返回幼儿园。因合同中约定不住在园长家中,园长蒋某遂带着李某欣出去找宾馆,因觉得宾馆太贵,当晚娟娟与李某欣在园长蒋某家中吃完饭并住宿。

7月7日,李某欣带着娟娟进行开班补习班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公司邮寄来的物资搬运到了幼儿园。两人在搬运快递箱的时候,娟娟产生了抱怨情绪,认为她不是来做苦力的。虽然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会找房子,但当天晚上她们还是一起住在园长家中。

对于这样的状况,娟娟心里非常不满意。7月7日早上8时许,娟娟曾通过微信向父亲抱怨当地条件差、工作辛苦,还表示与他人相处不好。

提前回家却在宾馆坠亡

7月8日早上,也就是娟娟来到道县的第三天,她做了一个决定——回家。

当天,娟娟独自坐车来到道县县城,入住银泉宾馆,但没有进行身份证登记。在宾馆里,娟娟又与宾馆老板娘起了小摩擦。

直到晚上22时许,娟娟一直没有下楼进行登记,老板娘彭某多次要求娟娟进行登记,但娟娟怀疑宾馆安全性,提出了多种要求,比如怀疑房间“有鬼”要换房间,比如想和老板娘彭某一起睡,比如怀疑房间有摄像头等。直到彭某说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要求娟娟退房,她才拿出身份证登记。

2020年7月9日7时许,彭某发现娟娟倒在宾馆门前,遂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现场查看,娟娟已经死亡。经鉴定,娟娟系生前从高处坠落至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符合自杀的试切创。

道县银泉宾馆共有五层,宾馆房间窗户均安装有防护栏,从楼梯可以通往楼顶,楼顶天台呈开放状态,围墙高约96厘米。

法院认为培训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担责10%

事发后,娟娟父母起诉至道县法院,索赔102万余元。

“娟娟被投桃报李公司招为暑假补习班中小学英语教师,但由于投桃报李公司没有与当地幼儿园谈好合作办补习班的事情,导致娟娟等人无处安身,晚上不得不临时借宿在幼儿园打地铺,一天的劳累却无处洗澡,还要遭受蚊虫叮咬,根本无法正常安睡。”

娟娟的父亲认为,投桃报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道县银泉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冷某以与娟娟没有直接联系为由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宾馆老板也认为尽到了责任,是娟娟自己选择轻生。

到底谁该为娟娟的坠亡负责?

道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娟娟作为年满20周岁的大学生,受到较好的教育,其自身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能力已经达到成年人标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其在道县银泉宾馆住宿期间,深夜独自上到楼顶天台后坠楼死亡,其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娟娟是受雇于投桃报李公司,前往道县桥头幼儿园,双方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根相关证据均可以证实是李某、冷某设立的投桃报李公司组织在道县桥头幼儿园开班暑期培训班。娟娟通过公司的招聘负责人面试,成为培训班的培训老师。娟娟系因工作原因前往道县桥头镇,后因投桃报李公司没有提前与桥头幼儿园协商好开班培训班事宜,在当地也没有接待点,娟娟原应聘为培训教师,结果到达桥头才发现还要从事招生准备工作,因此心理产生落差,对其情绪和精神状态均有一定影响。因此投桃报李公司工作安排不当对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诱发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投桃报李公司已经注销,其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李某、冷某共同承担。

道县银泉宾馆作为正常经营的个体户,其房间设施并没有对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消防规定,楼梯与楼顶天台之间的通道应当保持通畅,不能封闭。道县银泉宾馆的楼顶设置的围墙高度只有96厘米,不足以防止意外坠楼,据此可以认定道县银泉宾馆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娟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深夜主动前往楼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道县银泉宾馆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冷某对娟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道县银泉宾馆承担5%的责任,娟娟自身承担85%的责任。

判决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赔偿娟娟父母89,062.15元;道县银泉宾馆赔偿娟娟父母44,53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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