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新车过大年”时下正是不少市民的年终心愿,但对于柳州市民周女士来说,这一愿望恐怕要落空了。她去年12月定的车,如今车商却答复她:车子涨价了,不卖了。尽管车商同意全额退还定金,但周女士不接受这样的结局。
贷款购车遇麻烦
2020年12月4日,周女士经朋友介绍,在柳州晟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定了一辆沃尔沃XC40,双方商定好车价后,约定以按揭15万元的方式购车,双方为此签署了一份“车辆订购合同”。
合同中约定“定金付款在[本合同]签定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8600元作为订金”。当天,周女士向车商支付了18600元。
当周女士随车商到A银行办理15万元按揭时发现,按揭款变成了15.2万元,比约定多了2000元,且利息还不低。她当即拒绝办理按揭,并向车商提出,到利息更低的B银行办理,按揭金额为15万元整。
贷款批了车价却涨了
车商同意了周女士换银行按揭的提议,并随周到B银行办理手续,同时也提醒周,B银行的办理周期比较长,可能会影响周的提车进程。对此,周女士表示没关系。
今年元旦过后,B银行的按揭通过了,但车商却通知周女士,车子涨价了,不能再按原来商定的价格把车卖给她,并表示同意退款。对于这样的结果,周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她向车商提出,退款可以,但车商应付违约金。车商拒绝了她的要求。
1月20日上午,晟达公司负责人覃学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当初周不更换银行,审批早就通过了,她也早就可以提车了。覃说,由于审批周期太长,等他接到B银行审批通过消息去向厂家下订单时,车已经不是原来的价格,所以他只能选择给周退款。
覃说,晟达公司与周签署的是“车辆订购合同”,而不是“定购合同”,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中止合同,只需退回订金即可。因此,周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愿望落空该谁埋单?
对于这份一会用“订”一会用“定”的合同,双方纠纷该如何处置呢?广西顶好律师事务所杨海艺律师认为,该“车辆订购合同”是车商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承担不利解释的后果。在该合同中,通篇都能看到的是“定金”,只有在金额处写成“订金”,无论是故意还是笔误,商家都涉嫌故意免除自己的定金责任,因此,需要承担实际赔付。 所以,周女士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定金条款双倍给付。
杨海艺还表示,选择了定金双倍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不能再主张违约金责任。这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同时出现在在一个民事合同里,那么在维权时属于二选一的排他性选项。
目前周女士已经向12315投诉,要为这不如愿的经历讨个说法。
订金?定金?傻傻分不清……
“定金”与“订金”,看似相同,其背后的含义和法律责任却不同。
“定金” 有担保的作用,且不能超过总价款的 20%。 如果商家违约,会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就不会返还“定金”。
而 “订金” 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无论商家或者消费者违约,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去执行。 消费者在付款前一定要参考行程安排,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