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3月施行

时间:2021-01-26 16:13:16来源:北京日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划出明确的监管红线。昨天(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即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已实施10多年。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的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若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分隔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