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结婚冷静期”多名上海政协委员建议试点设立“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

时间:2021-01-27 16:14:15来源:中国青年网

继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实施后,日前,“是否有必要设立结婚冷静期”的话题引发热议。记者梳理发现,该话题是由上海市政协委员徐姗姗拟在今年上海市两会上提交的“关于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的提案引申而来。

近日,徐珊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对该提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徐姗姗等33名上海市政协委员于1月24日联名提交的《关于试点异议期,保障准配偶“重疾、婚史、犯罪纪录、涉暴力治安处罚”等事项知情权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看到,提案建议设立的2周“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并非与“离婚冷静期”对应的“结婚冷静期”,而是建议男女双方对彼此病史、婚史、犯罪记录、个人债务、信仰、家庭情况等进行信息披露、行使知情权并进行查询;建议男女双方进行婚检;同时配套个人隐私保障措施。该“异议期”可以由男女双方通过书面承诺放弃,使婚姻登记即时生效。

为什么要提出试点设立“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

《建议》认为,婚前隐瞒基本情况,导致一些悲剧屡屡发生,社会成本巨大。以患有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在婚姻关系中,即使查出一方患有艾滋病,也只能依靠患病一方自行告知另一方。

在今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患病一方并未告知配偶其患有艾滋病,所幸该案例中配偶并未被传染。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如此幸运。虽然民法典规定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关系可以予以撤销、恢复原状,但是对配偶身体、心理带来的伤害却永远无法恢复原状。

《建议》认为,除疾病外,配偶是否有婚史、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因素都对婚姻关系建立及存续有重大影响。但目前并无对配偶此类情况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措施,只能依靠恋爱期间的“相互了解”、配偶的“坦诚相告”进行判断。受制于各种权限限制,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向申请婚姻登记的双方公开彼此的相关情况。但现实中,配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屡见不鲜,配偶故意营造假象“骗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仅就“隐瞒婚史”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公开可查询的离婚纠纷案件就多达800余起,而这些问题原本可以通过保障婚前知情权予以解决。

设立“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是否侵犯婚姻自由?《建议》给出了否定回答。该“异议期”与过去强制婚检的门槛不同,是出于保障双方知情权、保障婚姻意愿真实的人获得婚姻自由的目的,登记生效与否、何时生效的决定权仍在双方。如果双方觉得必须“冲动”,也可以在书面明确放弃“异议期”的情况下,直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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