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护航助力生态“高颜值” 高效服务保障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12-15 13:30:55来源:广西日报

向村民租赁海边空地,是否构成非法占用海域?不同的行为主体先后在同一海域内实施非法围海、填海行为,是否属于共同违法?在后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保护专题指导案例,自治区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志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入选其中。该案是广西法院审判案例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

2016年5月,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北海市渔沣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沣公司”)将其向当地村民租赁的一块海边空地转租给乃志公司。然而,这一块海边空地位于海岸线之外向海一侧,实际上属于海域范围,未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不得实施任何围海、填海的行为。

2016年7月至9月,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对涉案的海边空地进行场地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2017年10月,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该围海、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勘查核实,乃志公司的施工行为已构成非法围海、填海,共非法填占海域面积0.38公顷。

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并实施非法围海、填海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256.77万元。乃志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渔沣公司先在该海域实施了占用海域的行为,若海洋渔业局认定我们公司存在非法围海、填海的行为,应当对我们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乃志公司认为,即使认定其存在非法围海、填海的行为,因为渔沣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在前,其行为实施在后,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海洋渔业局在法庭辩论中回应称,经认定乃志公司与渔沣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互独立,已分别对乃志公司和渔沣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乃志公司主张其存在选择执法的意见不能成立。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辩护意见,北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乃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对于乃志公司主张的与渔沣公司的行为实施在前、其行为实施在后,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张,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两家公司非法围海、填海的行为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并明确了涉案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2019年6月26日,广西高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实现了广西法院审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零的突破,还被收录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对增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起到促进作用。”广西高院环资庭庭长蒋太仁说。

年来,广西法院深入学贯彻,不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高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审判水,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海洋生态监管责任,依法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今年以来,北海海事法院维持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责任人处罚256.77万元,维持责令恢复海域原状0.3804公顷;维持强制拆除涠洲岛海域、铁山港跨海大桥两侧海域的非法占海养殖设施463.7亩、95.7亩。

为全方位构建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司法防线,广西高院出台《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制度》,联合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签署《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框架协议》,全面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北海海事法院联合广州、海口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合作台,维护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生态;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设立海岛生态旅游法庭,集中审理涉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高效服务保障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本报记者王春楠通讯员吴琪彭昭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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