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哈尔滨市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明确指出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及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方面要求。在认定条件方面,“一定区域内”指在我省、东北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在认定标准方面,设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种认定标准。除保留省认定标准“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外,增加了将百强企业、央企及其投资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条款。在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方面,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后备企业,支持高附加值企业加快发展,适当降低了对主营业务收入要求,提出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前两年增速及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等认定标准。同时,明确新引进及存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政策措施》明确了奖励标准。据悉,本条款仅针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满足落户奖励的门槛标准的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落户哈市的总部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20%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奖励减半。为加强稳定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此外,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