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然而,有些当事人却在庭审、调解中,故意或因气愤撕毁证据,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2日,江苏镇江经开区法院介绍,院方在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被告情绪激动,当场撕毁对账单和欠条。最终,被法官当场训诫,并具结悔过。
承办法官徐吉梅告诉记者,范岗与王萍(两人均为化名)是朋友。2019年4月,王萍请求范岗帮忙,以范岗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成功后,范岗将该笔贷款借给王萍使用。双方约定,王萍于2020年4月向范岗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并按月支付利息。眼看还钱之日将到,王萍在陆续偿还7万余元后,剩余8万余元却一直拖欠未还。
11月21日,范岗和王萍进行对账,双方在对账明细上签字画押。王萍还新打了一张欠条,其中载明:“截止11月21日,尚欠范岗8万元人民币”。11月23日,范岗诉至镇江经开区法院,要求王萍偿还剩余款项。
收到案件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原、被告却再次为未还金额起了争执。
而就在向被告传阅11月21日双方签字画押的对账明细和欠条时,被告王萍忽然情绪失控,只见她突然站起,指着原告气愤地说道:“这笔钱当时我们怎么谈的?我21日又打了一张新的欠条给你,就为这把我告到法院,简直毫无信用可言!”说罢,她将面前11月21日签字画押的对账明细和欠条撕碎。
案件承办法官徐吉梅,当场对被告进行了严厉训诫。“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官训诫下,被告王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违法性,诚恳地连声道歉,并写下悔过书。
“鉴于被告未将证据完全撕毁,证据内容仍能清楚辨认,有恢复的可能,且其认错态度较好,因此,法院并未对其做出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只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具结悔过。但如果认定事实的关联证据被撕毁无法辨认,法院在判决时,撕毁证据的人也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撕毁证据行为,法院也将根据其行为严重性,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徐吉梅告诉记者。
最终,当天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给付原告剩余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