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1日,沈海高速浙江境内往宁波方向,刘某驾驶白色本田小车(第一辆车)行至台州出口附近时,忽然急刹减速超低速行驶,紧随其后的一辆白色尼桑小车(第二辆车)紧急减速并向左避让,以毫厘之差避免了碰撞。然而,再之后龚某驾驶白色别克商务车(第三辆车)由于跟车过近,直接追尾第二辆尼桑,后又追尾第一辆本田。而尼桑被撞前冲后,也与第一辆本田发生了撞击,并与中央护栏发生剐蹭。
三车停下后,后方车辆纷纷减速避让。4秒后,杨某驾驶一辆白色东风小车(第五辆车)经过此处,由于跟车过近追尾前方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第四辆车),黑色桑塔纳被顶后,又撞上第三辆白色别克。
经台州高速交警三大队调查,这一连环追尾分为两起事故分别进行定责——
第一起事故:包含前三辆车,第一辆车的驾驶人刘某超低速行驶,第三辆车的驾驶人龚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承担同等责任;第二辆车无责任。
第二起事故:包含后三辆车(第三辆车是第一起事故的尾车、第二起事故的头车),第五辆车的驾驶人杨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第三辆车驾驶人龚某、第五辆车驾驶人杨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分别被处罚款200元;第一辆车驾驶人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被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