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止炒买炒卖墓穴,独立墓穴占地不超0.5平方米

时间:2021-02-24 17:25:18来源:

日前,《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是新形势下与国家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是落实《海南省推行绿色殡葬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文件精神,实现殡葬管理规范化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目标要求。

《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收费对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禁止在耕地林地 建造公墓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独立墓穴占地面积 不超0.5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市(区)级公墓不超过500亩,镇级公墓不超过2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公墓不超过50亩。

公益性公墓建设采取“先建园、后建墓”“见林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内所有墓位一律采取小型化卧碑。

公墓内可建设独立墓穴或合葬墓穴,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符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墓位按规划依次使用不得自选。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公墓建成后可建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公墓服务单位持民政部门备案、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市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

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使用公墓一次性缴费期 最长不超20年

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人继续使用或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租或迁出手续。期满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满7日仍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具有海口户籍的居民使用。辖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可到市、区公益性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村集体同意可接受祖籍是当地的人员及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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