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成功的电影背后是无数电影人的辛勤劳动,电影作品就像是电影人的孩子,因此,对盗版影片的行为,我们绝不容忍!”2020年9月23日和25日,在公诉人的有力指控中,2019年初《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电影遭大规模盗版系列专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马某予等28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检合力破获“盗版帝国”
2019年春节期间,《流浪地球》等热映影片的投资人震惊地发现,这些影片已在互联网上疯狂传播!
几天后,公安部迅速部署对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展开打击。2月26日,公安部决定将这一涉嫌线下制作销售盗版影片的犯罪线索交由江苏省、扬州市两级公安机关侦办。
接受任务后,扬州市公安局抽调200余名精干民警,分头出击,迅速布网。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短短一个星期后,侦查人员就大致勾勒出了盗版者的轮廓——这是一个集盗录、制作、发展下线、销售为一体的盗版产业链,成员分布于辽宁鞍山、湖南衡阳、浙江横店和河北保定等地,下线影吧涉及8省13个城市。至3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包括团伙“老大”马某予,重要成员马某松、文某、霍某等,并在马某予处查获了一直从事电影翻拍盗版的源头放映服务器“幽灵一号”。但“幽灵一号”服务器的技术操控者,仿佛人间蒸发似的杳无踪影。
至此,案件似乎到了一个卡口。下一步的侦查该如何推进?居于黑产业链末端的影吧业主等是否属于涉案人员的范围?盗版行为均系地下进行,物证、书证极少,如何才能形成足以印证犯罪的证据锁链?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3月8日,扬州市公安局邀请扬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在江苏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扬州市检察院迅速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组,当日进驻市公安局指挥部。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研析案情后认为:
其一,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电影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片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其二,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案中盗版流水线造成8部盗版影片在网上传播,票房损失数亿元,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经估算均达上百万元,显然属于刑法第217条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
其三,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综合上述规定,购买盗版影片后再行复制且以盈利为目的放映盗版影片的影吧业主应当按照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予以打击。而作为黑产业链的源头,“幽灵一号”服务器的技术操控者必须捉拿归案。
此外,为使被盗版影片权利人的受损利益日后能够得到民事赔偿,检察官还要求侦查人员依法先行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上述几点共识很快被运用于新一轮办案工作。在规范取证与全力抓捕并重的侦查策略之下,截至4月初,扬州警方共将59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其中包括“幽灵一号”服务器的技术操控者刘某。经审查,扬州市检察院对其中28人予以批捕。
破译庞大“帝国”架构图
这起案件的办理是一个不断精细化的过程。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考虑的是怎样尽快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得考虑怎样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准确定性问题。
检察官首先需要界定的问题是,涉案28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集团?对照刑法规定的核心要素,经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逐渐明朗。
2014年9月,马某予开始经营鞍山星光汽车影院,马某松为放映员,其间结识了销售影院设备的霍某。当时汽车影院有三套放映设备(每套含一台放映机和一块屏幕),其中一套获得电影发行部门授权,可以同步播放院线上映新片,另两套只能播放老电影。霍某教给马某予、马某松方法,盗录那台授权设备的影片,用于另两台播放设备,相当于只出了一套设备的钱,让另两套没有出钱的设备也能播放新电影。后来,马某予、马某松又将盗录的视频卖给他人,被原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查获,将马某予的服务器关停,并取消了其影院的放映资格。
2017年春,霍某将镇江九洲影城倒闭后出售、已被国家电影发行部门销户的放映服务器,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予,又让自己的同学、熟悉电影设备维修的刘某将某影城服务器的信息身份“克隆”至该服务器上,使其用该影城的户头、账号获取电影发行公司的密钥,实现了“借尸还魂”。而马某予翻拍的正规片源,则来自于鞍山金逸影城王某、佳兆业影城杜某处,马每月支付给王某和杜某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此后,马某予又花30多万元添置了高清摄像机、电脑、音响系统等装备,实现了盗版从普通视频到高清影像的“提档升级”。
2017年7月,马某予招募发小马某松、代理商文某、鲁某,组成以4人为核心的犯罪集团。他们效仿“江湖规矩”,根据年龄大小排了座次。老大为马某予,负责全面工作,并管理财务;老二为马某松,负责制作盗版影片、收取片源费和加盟费;老三为文某,负责发展下线;老四为鲁某,先为马某予发展下线,后来负责对文某制作的盗版原片添加水印加密、上传至百度云盘,并独自发展下线。而后,马某予又发展刘某宽、任某静、李某盼、李某雪、卢某等人入伙,共组建了两个工作室,电影盗版产业链正式形成。
为了控制下线和防止盗版的影片再被别人盗版,马某予在盗版原片上加上“水印”后出售给下线,每一家下线影吧的盗版片上均有对应的水印标识。一旦发现被泄露,便会对泄露的影吧进行处罚。
马某予还找到上海的软件工程师王某静,购买加密软件和“加密狗”,对盗版影片进行加密操作,然后将加有水印和加密处理过的盗版影片上传至百度云盘,再向下线影吧发送分享链接、提取码和影片加密密码。
文某、鲁某在为马某予物色了约20个代理商、100多个下线客户并掌握了盗版制作技术之后,不甘心受制于人,于2018年9月分别另立山头。文某纠结下线张某凡、吴某飞、范某轩等人,通过成立空壳正规影院的方式,获取正规片源。又通过某品牌放映机的售后工作人员朱某,购买了一台不受监管的克隆放映服务器,由王某静提供加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盗版影片犯罪团伙。鲁某招募丁某等人,从文某处获取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后销售给下线影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建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管理制度,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马某予、文某二人成立的犯罪团伙完全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法律主干问题明确后,检察官又开始细析枝节,即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这个问题关系着最后的量刑,也是将来庭审时的辩论焦点,因此丝毫马虎不得。
当时办案人员意见一致的是,马某予、文某在各自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中系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而对文某、鲁某在马某予集团中的犯罪行为还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鲁某另立山头是否属于犯罪集团,存在一定争议。检察官研究后认为,文某、鲁某在马某予集团中地位作用有别于马某予,只能认定为主犯;鲁某团伙组织形式较为松散,管理不严密,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
至此,马、文两个犯罪集团的架构图完全明晰。2020年3月20日,扬州市检察院对马某予、马某松、文某、鲁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23日,仪征市检察院对刘某、霍某、肖某等2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
梳理海量数据为侵权事实“拼图”
“调取账册是我们的办案惯例和主要手段,但这回几乎用不上。”2019年3月,检察官刚进驻专案组,侦查人员就皱着眉反映了一个问题。
原来,马某予等人建立的“盗版帝国”压根儿没有系统的财务账目。下线影吧交纳的加盟费和按天计算的片源费,由“小弟”收取后转交给几个“大哥”,钱款的进出有时通过银行卡,有时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大哥”给“小弟”发工资也十分随意,大多时候通过手机直接支付。
“调取第三方平台‘流水’,和银行卡‘流水’拼接,从中查明犯罪数额。”在检察官的建议下,经公安部协调,支付宝和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相继出具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收支明细。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将所有“流水”汇总在一起,逐条梳理,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计入或核减犯罪数额,然后将每笔款项的发生时间和各人加入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时间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担责的数字。
“这些账再复杂也得搞清楚,因为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不仅关系着定罪量刑,还关系着罚金,罚金和这两个数额是倍数关系。”回忆算账的过程,检察官说。
盗版电影数量是此案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之一,但要查清它比算账更让人头疼,因为它压根儿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只能从盗版影片服务器的播放痕迹、院线出借母盘中的电影数目、音视频制作软件的使用痕迹中,汇总出影片名字及数量,再人工进行比对、去重,然后交犯罪嫌疑人确认。最终查明马某予、文某、鲁某团伙共盗版影片413部,几乎是将近年院线上映的影片盗了个遍。
11本银行账、数万笔手机流水、45份电子物证检查笔录、66份证言,如同一张巨大的拼图,让这个“盗版帝国”的疯狂表演在世人面前一览无遗。加盟马某予集团的影吧业主肖某,将马某予提供的盗版影片翻录后转卖给自己发展的下线,但企图蒙混过关的他,在法庭上谎称记不清自己到底翻录并出售了多少盗版影片。成竹在胸的检察官立刻针对其辩解,详细宣读13名下线影吧业主对于从肖某处购买盗版电影、付款数额及方式、收取电影数量及方式等的证言。
“你们查得这么细,我还有啥说的……”肖某的声音和头瞬间就低了下去。
办案人员的扎实取证、精细审查,不仅让肖某服了气,其他27名涉案人员也对检方指控全部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也被法院采纳。2020年9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77万余元。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文某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6万余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03万余元。2017年年初至2019年2月,被告人鲁某销售盗版影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36万余元。
鉴于马某予盗版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扬州市检察机关在侵犯著作权罪的七年法定刑以内,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对其他被告人也提出了较为确定的量刑建议。这些建议均被采纳。法院判处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0万元;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马某予、马某松、文某、鲁某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业已生效。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部分被告人上诉,目前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