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室友不注意,拍下同学“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室友之后被诊断出抑郁症,同学之间一个无心的恶搞,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是造成室友抑郁症发作的导火索?近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被拍“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
小亦与小云(均为化名)是某中学高三学生,两人还是同一寝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机将拍到小亦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 发到班级微信群,小亦发现后,认为小云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小云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杀, 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
两天后,小亦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因为被同宿舍的同学在班级群发布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击,称同学发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话她,从此自卑、消极。小亦在当地就诊,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
小亦索赔9万余元
住院期间,小云曾发短信向小亦道歉。在这期间,小亦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经司法鉴定,小亦右前臂三处划伤是自己所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小亦将小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二审判决赔偿50%医疗费、交通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
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云种种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云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云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小云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审期间,小云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故判决:小云应向小亦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