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河砂3.2万余立方米
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这些人
被抓了!
今年以来,闽侯县局立足自然资源保护,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昆仑2020”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闽江流域非法盗采河砂违法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近日成功捣毁一采用“大吨小标”方式盗取闽江河砂的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2名 ,查扣货船2艘 ,查明涉案非法获利达300万元 。
一举查获盗采河砂犯罪团伙
私自加高船舱挡板
5月份,闽侯警方获知重要线索,在闽侯县鸿尾乡江面存在运砂船舶经营者盗采河砂现象。经与海事、砂石办等部门协同配合,警方查明,少数运砂船舶经营者不顾运输安全,为追求利润,私自加高船舱挡板,并向砂石管理部门隐瞒实际运载量,长期盗运闽江河砂,用于不法渠道销售,形成“盗-运-买-卖”犯罪闭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通过深入摸排,民警掌握该团伙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并制定周密方案,陆续开展抓捕收网。截至目前,闽侯县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扣货船2艘,查明该团伙共盗采河砂3.2万余立方米,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犯罪嫌疑人指认私自加高船舱挡板的船只
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处理,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警方提示
河砂属于国有资源,国家法律法规对采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砂需要统一规划、公开招标、定点定时定量开采。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加入到无序、无证非法盗采盗运盗卖河砂的违法活动中,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盗挖买卖河砂。这不仅破坏了河域生态,破坏河底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使国家矿产资源蒙受重大损失,还极大地干扰河内船舶安全通行,直接影响了沿岸群众的生命安全。榕警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切勿贪图利益以身试法,非法盗采买卖河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