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
是证明房屋归属的
重要凭证
一旦登记有误
想要确定谁是真的产权人
可不那么容易
这不
年近七旬的老人
就将前儿媳告上了法庭
孰是孰非
我们一起去看看
孙某、郭某夫妻居住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某村。2006年9月,两人以4万元的价格从邻居张某处购买了一处平房,但在办理房屋过户的当天,夫妻俩却怎么也找不到身份证件,两个儿子也因为工作不能回家,于是就用了大儿媳妇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过户。
2011年,该房屋面临动迁。虽说王某也不是外人,但是夫妻俩看着明明是自己拿钱买的房,房产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总有些担心。为了以防万一,2013年,孙某夫妻召集大儿子夫妻、二儿子夫妻共计6名家庭成员召开了家庭会议,书面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属,明确了此房屋为孙某夫妻从邻居张某处出资购买,只是借用了被告名义办理过户手续,但产权归属也就是实际产权人为孙某夫妻二人所有。6名家庭成员均在合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
2017年,夫妻俩以大儿媳王某的名义与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正式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两户安置楼房并入住使用至今。曾经价值几万块钱的平房如今摇身一变价值几十万。
让人没想到的是,2019年王某与孙某大儿子离婚了,成了前儿媳。此时孙某夫妻马上想到了2013年签署的房屋归属的书面约定,可是却怎么也没找到。2020年,前儿媳王某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向前公婆索要两户安置房……
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孙某夫妻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动迁安置的两户房屋归原告所有;申请法院责令被告王某在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被告名下的两户房屋变更登记产权所有人为原告孙某、郭某。
案件受理后,面对这起时间久远、关系复杂、众说纷纭的房屋产权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双方说法不一,关于房屋的归属可谓大相径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实情,法官多次走访其他家庭成员、出售人张某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了解情况,终于查明了案件事实,在证据面前,被告也无话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支持原告孙某夫妻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的两户房屋归原告孙某、郭某所有;两户房屋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条件时,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将两户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上诉至牡丹江中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
房屋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了维护
年近七旬的当事人
为法官送来了锦旗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当发现不动产登记
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