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发泄情绪,云南玉溪一男子竟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锅猪油从23楼阳台抛至楼下人行道,严重威胁楼下行人生命安全。
12月23日下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林以危险行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据悉,该案是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云南省玉溪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千克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克)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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