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女子王某托朋友帮介绍男友,当晚就与新认识的男友开房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还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于是将男方告上法院,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不料,男方却反诉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这起离奇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了终审判决。
怀孕后方知自己“被小三”
今年31岁的王某,是一名舞蹈老师。2019年11月25日,她打电话给朋友郑武(化名),托他帮自己介绍男朋友。当晚,郑武就带王某参加了一个饭局,结识了商人廖某。
廖某和王某在饭局中聊得投机,当晚他们就到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并在此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9年12月30日,王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得知廖某其实已经结婚。
2020年2月7日,廖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停在自家小区里的宝马轿车遭人损毁,并提供线索称王某有作案嫌疑。王某在配合民警调查时称,她只是在廖某所住的小区里和他的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没有破坏车辆。
同年2月13日,王某住院引产。之后,她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某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
廖某认为王某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对他进行污蔑、侮辱、诽谤,并将“寻人启事”贴到了他所经营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他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在权威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男方上诉称不愿“背黑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某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廖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未婚先孕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负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还在审理中查明,廖某在和王某的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去打,多少费用我出吧”。据此,王某引产的相关费用,应由廖某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廖某向王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5万元。
廖某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他的反诉请求。他提出,根据医院的2020年1月20日检查报告显示,王某当时已怀孕59天,而那时距离他和王某认识并发生关系才过去了56天,他认为王某在与他第一次发生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
廖某说,王某自知怀孕后,一直纠缠他索要钱财,他不愿“背黑锅”,要求王某人流后用胚胎做亲子鉴定,她却没有留下相关样本做亲子鉴定。
男方“咎由自取”担责赔偿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事情败露后将身败名裂。因此,即使廖某因为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受各方面的影响,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虽然王某在廖某车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情形,应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廖某的名誉权。
廖某认为王某在双方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但医学上孕期系从受孕女性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并非从发生性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故廖某这一主张不符合医学常识,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的过错在于,她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审慎、严肃的对待感情,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即轻率地与刚刚认识不久的廖某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从而导致自己未婚先孕的后果,故法院对她要求廖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