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从建设内容、建设面积、办案设施配备等方面对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作出具体规范。
《参考标准》要求,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必须统一悬挂“X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统一配置立案室、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档案室六大类功能用房。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案件评议室、案件论证室、律师工作室等其他功能用房。此外,《参考标准》还规范了行政复议办案场所的建设面积、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我区作为司法部批准开展全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试点省区,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此次出台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地方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为下一步司法部全面部署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广西经验”。(记者/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