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载客出租车临时停车,在车内乘客下车时,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出租车车门,造成骑行人一级伤残……”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该事件中的原告骑行人王女士将被告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王女士诉称,2017年4月,汽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开门导致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认为,汽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因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驾驶A汽车公司出租车载客,在其临时停车、车内乘客下车时,适有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车门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因张某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造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保护现场,破坏原始现场,伪造事故后两车位置,故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住院多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女士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汽车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护理费问题,海淀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规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持其3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王女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暂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从受伤起开始计算。对于后续护理费用,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