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强化文物安全责任,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总结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经验做法,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确定和主要职责,公告公示主体、内容和形式,以及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督察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确定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是实施公告公示制度的前提。《办法》对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分别予以明确: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的,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办法》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针对无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办法》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是实施公告公示制度的重要目的。《办法》要求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名称、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告公示形式为设置公告公示牌,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
落实责任是保障文物安全的关键,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或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办法》明确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有推动落实和督察监管责任。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督导各地全力推进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强化责任到人和末端守护,着力解决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