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艾滋男子强奸女生仅获刑5年 网友不解 法院回应了

时间:2021-01-05 13:38:06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一份“艾滋病人强奸15岁少女获刑5年”的刑事判决书内容被上传网络后引发公众关注——去年5月,广西河池市艾滋病人袁某雷,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强奸了一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防卫能力的15岁少女。去年9月25日,河池市都安县法院判决袁某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众普遍认为该案量刑过轻。1月4日,上游新闻从都安县法院获悉,目前,河池市中院已对该案件进行调卷审查。河池中院工作人员也证实,该生效判决案件确在审查中,近日将公布结果。

明知自身有艾滋病还性侵未成年女生

都安县法院(2020)桂12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都安县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15岁蓝某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被告人袁某雷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雷的电动车后,袁某雷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相反方向开走。

几分钟后,袁某雷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 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雷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师鉴定,蓝某裤裆内面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蓝某血样和袁某雷血样的DNA分型。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雷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雷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

2020年9月25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公众质疑量刑过轻并引发争议

近日,该判决结果被上传至网络后,被公众质疑量刑过轻并引发争议。

公众争议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被告人袁某雷自首,就一定要从轻量刑吗?袁某雷明知其身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行为,情节明显恶劣,是否应该按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量刑?除强奸罪外,袁某雷此举是否属故意杀人?是否还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害人系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是否应加重刑罚等?

部分网友留言称,无加重情节的强奸罪都要处刑3至10年,该案被告人具有性侵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少女、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等恶劣情节,“结果才判5年,明显太轻了。”“至少10年起刑,不然如何震慑后来者。”

律师:“情节恶劣”可按起点刑十年判处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都安县法院(2020)桂12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未显示被害人蓝某是否因遭受强奸感染艾滋病毒。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刘文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袁某雷的自首对量刑的影响取决于审判机关,并不意味着自首就一定减刑。

刘文华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用的词是“可以”而非“必须”。对于自首的被告人,法官根据案情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

关于网友讨论的袁某雷明知其身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刘文华认为,本案中袁某雷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强奸他人,不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而应以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处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刘文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个人认为,本案量刑偏轻,但偏轻系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造成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本案而言,如果强奸行为导致被害少女感染上艾滋病,就属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无疑应当量刑十年以上。

刘文华称,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被害人应该没有感染艾滋病,是否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则有理解上的争议。他个人认为,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即便未造成受害人被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也会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健康隐患,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明列的加重情节无异,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量刑十年以上;如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可以按起点刑十年判处。

如认为判刑过轻被害人及家属可申诉

“广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也指出,被害人感染艾滋病毒与否,将直接影响袁某雷强奸案的量刑。

侯士朝称,被告人袁某雷知自身有艾滋病这种重大性传染疾病,其实施强奸行为系持有放任被害人感染艾滋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比较大。如果经鉴定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因袁某雷的强奸行为感染了艾滋病毒,则应认为被告人的强奸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病死率较高。

侯士朝称,关于强奸罪加重情节的第一条,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认定。

但是,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虽然没有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侯士朝称,如果经鉴定,本案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而感染艾滋病,则被告人袁某雷就会具有对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强奸和造成未成年人感染性病等两个从严惩处的情节。

侯士朝认为,如果认为对被告人的判刑过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侯士朝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会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饱受摧残,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我国一直以来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重惩治。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1月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经研究决定,对已生效的都安县法院审理的袁某雷强奸一案已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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