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0日到11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点名“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要求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降低公民维权成本。
2020年7月,杭州吴女士(化名)在取快递时被超市老板郎某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致其丢工作、患上抑郁症。后吴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两造谣者责任。12月25日,也就是法院对刑事自诉立案10天后,当地公安对该案立案,案件性质由自诉转为公诉。
什么叫
“自诉转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诽谤罪的起诉原则上属于自诉,一般情况下检查、公安机关不需要介入,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以转为公诉。
本案中,最高检给出检查意见前,余杭警方仅在吴女士报案后对两位嫌疑人郎某和何某以诽谤他人罪行政拘留9日。两人在行政处罚结束后,生活很快回归正轨。而吴女士因事件影响失去工作,患上抑郁症,生活受到极大损害。
吴女士在和嫌疑人协商赔偿未果之后,委托律师提起自诉。
随着事件持续发酵,最高检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对于诽谤、侮辱罪自诉原则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规定,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网络诽谤案立案侦查,至此案件性质由自诉转为公诉。
为什么该案
可以自诉转公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车浩:
诽谤罪、侮辱罪等自诉罪名,之所以在程序上交予被害人自我处分,是因为在实体层面:
(1)此类犯罪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中,因果纠缠不清,难以断明是非曲直;
(2)法益侵害性具有较明显的个人主观判断的色彩;
(3)通常指向特定关系中的特定个体,不具有溢出效应和扩散风险,不会造成“陌生人社会”中不特定公众的恐慌和安全感下降,因而通常也不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造谣诽谤并非“玩笑”
而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吴女士和两名嫌疑人素不相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特定关系,诽谤行为针对的是毫无关系和因果纠葛的陌生人,这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玩笑”的侵害目标。造成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下降。检查机关以此为依据,认定此案可以被界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自诉转公诉”
对案件审理有何影响?
自诉转公诉后,最大的不同在于,被害人只需要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这极大地缓解了案件的调查难度与取证速度。
此外,吴女士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进一步弥补自己收到的损失。
而对两位造谣者郎某、何某来讲,他们将面临检查机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指控,很可能加重刑事责任。此外,自转入公诉案件起,即便郎某、何某与吴女士达成和解,也无法保证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检点名此案
给了被害人一个信心
给了施害人一个威吓
给了所有人一个态度
更给未来想开这种“玩笑”的人
一个警告:
这种玩笑,你们开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