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惠州出台《惠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集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把“一府一委两院”报备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主动审查范围,并探索建立了第三方有序参与审查工作机制。
以高质量立法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涛介绍说,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紧紧围绕市委工作部署,服务惠州发展,把全过程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惠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惠州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代表在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在立法选题上,强调突出惠州特色、体现惠州需求、服务惠州发展开展立法。”江涛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惠州的金字招牌,也是惠州人民最珍视的城市财富。为建设绿色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先后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一座山(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一个湖(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一片蓝(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逐项擦亮城市名片。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江涛表示,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良法善治,出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惠州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坚持问需问计于民,注重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确保每一件规范性文件
获得依法监督
备案审查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抓手。2017年12月,惠州被列为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化试点市,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试点的各项工作,构建全市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确保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得到正确有效依法监督。
“通过备案审查,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择郡说,备案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意义重大。通过备案审查,可以最大限度确保规范性文件是良性的,从源头上对公权力的抽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有助于惠州完善和提升一流营商环境,也为老百姓特别是企业家进行维权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同时,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业律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能力,才能更好地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截至目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接受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76件、市政府规章4件,市法院报备规范性文件13件,市检察院报备规范性文件1件,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件。
■链接
惠州颁布实施的7部地方性法规
《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这是规范惠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立规矩”的法,《条例》是一部程序法,有了它,惠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有“法”可循。《条例》包括总则、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与公布、法规解释、附则,共七章四十五条。《条例》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条江立一部法。《条例》为五章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提出“健康评估”制度,提出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等。《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两年半后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站位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举措更实,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座城立一部法。《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对惠州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提供符合惠州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保护一座山立一部法。《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适用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并规定广东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个湖立一部法。《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幅度,包括破坏界碑界桩、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携带犬只进入景区、使用高音喇叭等。《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为保护一片蓝立一部法。《条例》的颁发实施是惠州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采取的强有力举措,突出地方立法的统筹功能,通过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种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增强防治合力。《条例》中关于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力求详细、具体,突出源头治理,践行精细立法。《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惠州实际,《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精准立法、重点突出。《条例》不分章节,共33条,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条例》依据上位法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对建筑物、公用设施、景观设施、公共绿地、夜间照明、建设工地等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以期通过精细化立法推动城市容貌的整洁和美化。《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惠州出台《惠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集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把“一府一委两院”报备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主动审查范围,并探索建立了第三方有序参与审查工作机制。
●南方日报记者罗锐通讯员张艺子
以高质量立法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涛介绍说,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紧紧围绕市委工作部署,服务惠州发展,把全过程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惠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惠州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代表在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在立法选题上,强调突出惠州特色、体现惠州需求、服务惠州发展开展立法。”江涛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惠州的金字招牌,也是惠州人民最珍视的城市财富。为建设绿色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先后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一座山(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一个湖(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一片蓝(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逐项擦亮城市名片。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江涛表示,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良法善治,出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惠州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坚持问需问计于民,注重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确保每一件规范性文件
获得依法监督
备案审查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抓手。2017年12月,惠州被列为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化试点市,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试点的各项工作,构建全市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确保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得到正确有效依法监督。
“通过备案审查,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择郡说,备案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意义重大。通过备案审查,可以最大限度确保规范性文件是良性的,从源头上对公权力的抽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有助于惠州完善和提升一流营商环境,也为老百姓特别是企业家进行维权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同时,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业律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能力,才能更好地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截至目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接受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76件、市政府规章4件,市法院报备规范性文件13件,市检察院报备规范性文件1件,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件。
■链接
惠州颁布实施的7部地方性法规
《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这是规范惠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立规矩”的法,《条例》是一部程序法,有了它,惠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有“法”可循。《条例》包括总则、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与公布、法规解释、附则,共七章四十五条。《条例》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条江立一部法。《条例》为五章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提出“健康评估”制度,提出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等。《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两年半后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站位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举措更实,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座城立一部法。《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对惠州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提供符合惠州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保护一座山立一部法。《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适用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并规定广东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为保护一个湖立一部法。《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幅度,包括破坏界碑界桩、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携带犬只进入景区、使用高音喇叭等。《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为保护一片蓝立一部法。《条例》的颁发实施是惠州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采取的强有力举措,突出地方立法的统筹功能,通过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种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增强防治合力。《条例》中关于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力求详细、具体,突出源头治理,践行精细立法。《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惠州实际,《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精准立法、重点突出。《条例》不分章节,共33条,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条例》依据上位法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对建筑物、公用设施、景观设施、公共绿地、夜间照明、建设工地等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以期通过精细化立法推动城市容貌的整洁和美化。《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南方日报记者罗锐通讯员张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