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我也同意”。日前,德清法院依照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原、被告一致同意,通过“共享法庭”在线调解,当场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调解书。
据悉,原告小敏(化名)赴美留学多年,与丈夫小强(化名)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日渐淡薄,双方因此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是由于距离和疫情的阻隔,使得两人无法坐下来面对面处理离婚事宜,于是小敏选择了起诉。
案件受理后,为了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前期详细介绍了“共享法庭”、移动微法院等多种线上诉讼渠道,恰逢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在线诉讼活动法律效力得以明确,承办法官也向双方详细说明了这一情况。小敏和小强打消心中疑虑,同意在线调解。
于是,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建群进行视频调解,小敏在美国的家中通过手机,小强来到户籍地洛舍镇雁塘村,在庭务主任的指导下,使用德清法院设立在村委的“共享法庭”,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参与在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协议内容,并将调解过程录屏附卷保存,以达到与当事人线下签署调解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原告无法签署调解协议的难题迎刃而解。
仅半个小时时间,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场向原告的一般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送达调解书,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案件仅用时5天即成功结案。
承办法官表示,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修改,既规定了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又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诉讼活动更有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线诉讼方式日新月异,浙江法院先后推出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共享法庭”等线上诉讼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兼顾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的一次重要修改。尤其是对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将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与追求司法公平正义有机统一,将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机制和方式变革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着重大意义。(记者陆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