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持续扩张,发生在电商平台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民法典扩大了合同成立的定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中因新形式的交易发生纠纷时也变得有法可依。
案例:甲在某交易平台看到乙发布的二手品牌皮包,在平台上与卖家乙沟通后,甲预付了500元定金,随即成功提交订单,后乙将该二手包交予快递运送至甲的订单地址。然而在运输途中,甲反悔不想买了,遂与乙联系,表示不再购买该二手包。不料该皮包在运输途中丢失,一直尚未找到。甲是否还需支付二手包剩余价款?乙是否需要返还甲的定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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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本案中,乙在交易平台发布二手包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甲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承诺的送达,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则完成交付的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
本案中,二手包在运输途中丢失,买受人甲并未收到该二手包,乙未完成实际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该二手包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承担。因乙对甲所负交付二手包的义务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价金支付义务亦相应消失,所以甲不需要支付剩余的价款,甲可以请求乙退还500元定金。
检察官小贴士
网络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证明交易过程,并可以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形式上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凭网购记录、订单等电子合同作为维权的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