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水平,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把选址关、验收关、利用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
严把选址关。办法规定,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严禁开垦耕地的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严把验收关。办法明确,项目验收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核实后申请省级复核,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随机抽取20%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核。对抽查项目存在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不足、不实等问题的,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办法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性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严把利用关。办法要求,各地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资金和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
此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存在弄虚作假、利用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将进行问责。(记者苑立立 通讯员王丽清、孙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