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2022年4月14日讯近日,“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平台被判赔109万”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关注。送餐骑手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这次实际上是第二次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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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广中国之声曾多次关注“骑手”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骑手与平台之间到底有没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残
平台否定与其存在雇佣关系
近日,一起某外卖平台主体运营公司与骑手的纠纷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引发热议。
小王是某网络送餐平台实际运营的一名“众包”送餐骑手。2016年8月,小王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被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
他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过一次诉讼,2017年9月,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由平台对小王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王医疗费5996.16元,小王当时送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存在过错,自己承担40%的损失。
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小王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因此小王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台赔偿他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2万元。
诉讼过程中,平台再次强调自己与小王不存在雇佣关系,小王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接受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而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配送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专家:二者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骑手再告平台获赔百余万元赔偿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虽然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外包的协议,不具有直接的劳动服务关系,但是从实际运营角度看,骑手承担的任务是平台下发的,路线是平台指定的,相关的安全培训是平台提供的,骑手的考核标准包括绩效标准、奖金和单量挂钩,也都是通过平台完成的。从这一角度看,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朱巍:即便平台不承认,说“跟骑手之间没有劳动协议,在我这不交五险一金等”,但法律规定这也属于事实的劳动合同。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外卖平台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小王与平台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了解,否认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对于平台来讲,已是惯常作法。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去年对1907份关于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有效判决进行研究。数据显示,外卖平台认定与骑手间劳动关系率仅为1%。
对此,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平台把用工的主体责任抛给别人,这是不合适的、权责利不统一的。“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把相关的责任分配给其他的合作公司。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依然要承担主体责任,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放到突出的位置。”
此次诉讼,法院判决平台赔偿小王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90096元。另外,法院认为小王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朱巍表示,未来考虑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时,或许可以参考本案。“一方面考虑到平台发展的效率和成本,另一方面绝对不能忽视像骑手这样支撑着整个平台运转的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是否应该把这种事实的劳动关系、事实的劳动合同认定,明确为平台必须要跟骑手完成的程序?这样可能把个案的力量推向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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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磊 樊新征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