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存量隐患整改到位,增量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排查整治范围是,全省所有煤矿,包括正常生产煤矿、正在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等。煤矿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22年年底结束,企业自查、属地检查和督导抽查同步进行。
行动方案明确了正常生产煤矿、在建煤矿、停产停建煤矿三类煤矿的重点排查内容。
正常生产煤矿存在下列情况的,一律停产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停。
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具体包括12种情况:证照不齐全组织生产的。未经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最短时间的,矿井同一个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的。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本岗位工作实际的等。
生产系统不完善的,具体包括采掘系统存在问题的、通风系统存在问题的、机电运输系统存在问题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等。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彻底,超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具体包括“未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的”等13种情况。
在建煤矿存在下列情况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撤销建设手续。
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具体包括手续不齐全组织建设的;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的;存在赶工期、追进度、不按顺序施工等问题的12种情况。
技术管理不到位的,未参照生产煤矿进行管理,按规定在不同建设阶段完善各生产系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彻底,超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超出设计范围施工,边施工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的;存在未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过批准期限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的。
停产停建煤矿存在下列情况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的;未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严格落实的;超过批准入井人数的。
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未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的;未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的;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人员违规入井的。
未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行动方案要求,省级煤矿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由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督导抽查工作由各综合督查组组织实施。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本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排查整治责任。
严格排查整治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负监管责任,各企业对本单位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负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并每两天认真填写企业自查、属地检查和督导抽查情况,要详细报告发现问题及问题整改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执法手段,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通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提高检查效果和发现问题能力,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格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三个一律”措施。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属地检查、督导抽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行动要求,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省督市、市督县,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确保存量隐患全部整改,增量隐患动态清零,有效防范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王永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