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理由各异 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时间:2020-10-26 15:10:15来源:法治日报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赡养纠纷的案件,以期告诫子女须依法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度晚年。

百岁老人无人赡养

求助法援子女分担

近百岁的老人周某某膝下有5个子女,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她的5个子女却因赡养问题产生分歧,大家互相推诿,最后对簿公堂。

周某某家住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铁桥村,现年99岁,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周某某年老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周某某与陈某良婚后共育有陈某福、陈某伟等5个子女,丈夫陈某良早年去世后,周某某便随儿子陈某伟一起生活。现陈某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赡养周某某,兄妹5人因为母亲养老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6月,铁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5子女进行调解未果,老人还一度被送进了老危房居住。老危房旁边便是陈某福新建的房屋,但陈某福已外出务工,其家人拒绝老人进入新房居住。大观镇政府曾组织大观派出所、大观法庭、铁桥村村委进入现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周某某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子女承担自己生活费、护理费及房屋租赁费。

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周仁敏多次耐心劝导,开庭前陈某福主动将周某某接回新房居住,周某某当庭撤回要求5子女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尽管5子女就对赡养费标准及管理使用、周某某何处居住、如何照料等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均表示愿意好好赡养老人。

最终,南川法院判决原告周某某随被告陈某伟居住,由陈某伟照顾其生活;5子女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周某某生活费200元;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由5子女各自承担五分之一。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对5子女进行了释法明理,大家均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承担赡养义务。(记者 战海峰)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也当尽义务

1962年,向某现与王某琼结婚。由于王某琼系再婚,已育有子女江某林和江某梅。婚后,江某林和江某梅由向某现与王某琼共同抚养长大。后向某现与王某琼生育了3个儿子,即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1990年,王某琼去世。

目前,向某现已年满77周岁,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2019年2月,向某现因身体不适前往石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至7月,向某现住院共花去医药费7335.86元。

对于向某现的赡养问题5个子女产生了分歧。江某林认为自己与向某现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向某现的法定义务。2019年7月,向某现向石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5个子女自当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护理费、生活费1000元;支付向某现2019年1月到6月的医药费,以后的医药费凭发票由5人平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与向某现系父子关系,3人有义务赡养向某现。对于江某林和江某梅,两人在庭审中承认自王某琼与向某现结婚之后就跟随向某现生活并且由向某现抚养长大,因此向某现与江某林和江某梅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向某现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江某林、江某梅理应承担赡养向某现的义务。

法院判决,江某林等5人按月支付向某现护理费、生活费800元;5人每人各支付向某现2019年2月至7月的医药费1467.17元。向某现2019年7月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子女5人平均负担。

一审判决后,江某林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江某林、江某梅与向某现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江某林认为未受到向某现的抚养教育,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战海峰)

儿女年幼母亲改嫁

拒绝赡养法理不容

1963年,文某某与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汤某彬、汤某英、汤某海、汤某容四个子女。1984年,汤某某去世。次年,文某某经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并结婚。而此时,汤某彬、汤某英刚成年,汤某海、汤某容均未成年。

文某某改嫁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而是选择只身改嫁,4个子女与其分开生活。文某某改嫁后偶尔回家探望孩子并适当予以资助。文某某与唐某某结婚后生育了唐某成、唐某梅两个子女。2012年,唐某某去世。

文某某现已74岁高龄,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每月仅有125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收入,独自一人生活。唐某梅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很少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海、汤某容、汤某彬、汤某英、唐某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分别负担其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

汤某海、汤某容认为,文某某对他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汤某彬、汤某英未出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但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书记员表明文某某在改嫁后,对4个子女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其子女对其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被告的具体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遂判决:自2020年1月1日起,汤某海、汤某容每月付给文某某生活费100元,汤某彬、汤某英每月付给文某某120元,唐某成每月付给文某某150元,并各自负担原告文某某医疗费中自费部分六分之一份额。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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