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一起离婚,他却回归了家庭?

时间:2020-11-25 14:55:23来源:

曾经的海誓山盟说好的“一起离婚”,他却“浪子回头”回归了家庭?

长沙一女子讨名分失败而自杀获救后将“前男友”告上法庭,因为对方曾承诺她“一年内离婚”却最终食言那么,为了这“曾经发的誓”,男方需要对女方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吗?

11月23日,湖南高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过网络与同在长沙的魏某相识。尽管当时双方均已结婚,但两人仍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他们开始谈论起各自的“离婚计划”,其间刘某不止一次向魏某承诺:“一年内,我一定跟妻子离婚。”

出于对“男友”的信任,魏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等了一年后,她却发现刘某变卦了。

原来,魏某为了让刘某与其妻子谭某早日离婚,曾向刘某要来谭某的联系方式,并多次用她与刘某的亲密照刺激谭某。魏某的挑衅惹怒了谭某,抱着“我不好过,你也别想过好”的念头,即便刘某同意净身出户,谭某依然拒绝离婚。之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解下,刘某决定与魏某断绝来往,重新回归家庭。

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魏某一气之下跑去刘某家“讨名分”,却被拒之门外。眼看事情无法挽回,魏某决定以死相逼——2019年6月,趁父母入睡,她将卧室反锁后拿出事先购买的农药,随后拨通了刘某的电话:“你承诺过我一定会离婚,今天你不答应离婚,我就把农药全喝下去!”魏某的极端做法被刘某视为“苦肉计”,随后他将电话挂断。

不料,心灰意冷的魏某真的喝下了农药,并将喝药自杀的自拍照片发给刘某。收到照片后,刘某与妻子谭某紧急赶往魏某家中施救。好在送医及时,魏某保住了性命。不过,因喝下大量农药,魏某的胃黏膜损伤严重,很长时间内基本只能吃流食。事后,魏某父母认为女儿身心受创与刘某的失信有直接关系。于是,两位老人向刘某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刘某却认为:“是她自己要自杀,跟我无关,更何况,我和妻子还救了她一命。”今年7月,魏某父母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有妇之夫,却与魏某发生婚外情;魏某明知刘某与谭某是合法夫妻,却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刘某和魏某均存在过错。本案中,由于刘某和魏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曾向魏某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但最终没有离婚,而是选择与魏某断绝来往,继而导致魏某多次纠缠并自杀。

综合全案,由于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自杀未遂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失信“一年内离婚”的承诺是导致魏某自杀未遂受伤的原因之一,即刘某对魏某的自杀未遂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承担10%的责任,给予魏某赔偿金1万元。

普法课堂

一般而言,法律对恋爱关系和感情问题不予干涉。如果女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两人如果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分手,女方自杀,男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不过,若一方发出了“死亡威胁”,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即如果一方当着另一方的面或者通过视频自杀,又或是慢性自杀时发来照片或信息,这时另一方就有阻止对方自杀和救助的义务。如果不管不顾,导致对方死亡或出现其他严重情况,另一方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若出现在夫妻关系时,另一方还必须履行照顾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即因为一方提出“分手”或承诺失信,致使另一方身心遭受打击,最后绝望自杀或自杀未遂受伤,那么,另一方的死亡或自杀未遂受伤,都与对方的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尽管另一方在处理感情问题时,符合“不理性对待”“不珍惜生命”等情况,但即便对方及时阻止,也需要为自杀未遂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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