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匡某在超市内采取购物不结账的方法,6次盗窃商品,盗窃价格共计540余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发于8月14日,被告人匡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收银台无人看守之机,采取将部分选购商品不结账的方式盗窃白酒、熟食等,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匡某被当场查获。经评估,被盗商品的价格为125.74元。
之后店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匡某在7月17日至8月3日间,还先后5次在该超市盗窃白酒、方便面、速冻饺子等商品。经评估,这些被盗商品的价格为423.52元。后匡某退赔超市上述全部经济损失。
石景山法院近日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再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示: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此案被告人虽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3次及3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的行为不以为然。同时,超市对于自助结账也应加强监管,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制止,并能有效减少商家的损失,避免一些惯偷、惯犯重复盗窃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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